• 索 引 号:qz11301-2500-2022-00066
    • 发布机构:德化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1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德化县某木竹制品厂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09-01 17:35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德化县某木竹制品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粉尘涉爆安全管理类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德化县某木竹制品厂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发现该公司二楼脉冲干式打磨柜工段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使用其后侧走廊做为沉降室。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并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一、《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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