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301-2500-2022-00065
    • 发布机构:德化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1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09-01 17:26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应急救援预案类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建省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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