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301-2500-2022-00064
    • 发布机构:德化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01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德化县某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2-09-01 17:16

      德化县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德化县某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类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福建省德化县某香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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