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7-3001-2023-00009
    • 发布机构:德化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5
    行政复议流程
    时间:2023-06-25 17:40
     行政复议流程

    一、复议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6)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采取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可参考附件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复议审理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销。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复议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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