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0-0200-2026-00116
    • 备注/文号:德政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1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及确定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
    时间:2026-07-21 09:26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德化县境内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德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实行全年禁猎。

      三、禁猎对象

      禁止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枪、排铳、地弓、吊杠、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军用武器、汽枪、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无人机坠物狩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猎捕管理与法律责任

      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控制野生动物危害,如野猪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一律不予批准。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通告由德化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8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20日止。本通告施行后,原《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以及确定禁猎期和禁猎工具方法的通告》(德政规〔2023〕4号)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告。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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