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德化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通知(文字版)
时间:2026-08-14 15:54 浏览量: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配套规范性文件清理衔接工作,规范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行政处罚执法尺度,结合我县实际,修改《德化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修的必要性。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法典类法律,系统整合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等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规范,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塑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体系。原有《德化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部分条款的执法依据、违法情形、裁量幅度与新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存在不衔接、不匹配问题,若继续适用将造成执法依据失效、处罚标准不合法等执法风险。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法典配套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必须对原有裁量标准同步进行调整,确保我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合法、统一、规范。

(二)修改依据。《德化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修改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供水条例》等,同时结合我县城市管理执法的实际情况,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标任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契机,全面理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城乡供水用水管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执法事项的裁量规则,更新违法认定标准、执法法律依据和分级处罚幅度,解决旧标准与新法冲突,健全契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的行政处罚裁量体系,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三、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由德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

2.征求意见。2026年7月上旬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我县实际,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情况修改《德化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并形成《德化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修改事项》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7月20日至8月2日在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重大决策预公开板块公开征求意见,逾期未收到意见反馈。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经我局起草科室(法制股)审核,随后由法律顾问进行专业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违法创设行政权力、减损公民合法权益等情形。

、主要内容

本次《细化标准》的修改保留原有整体框架结构,运用修改、增加、删除三类方式,聚焦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城乡供水、用水管理、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执法板块进行调整。

(一)市容环境卫生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的处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场所的处罚2项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和执法依据进行修改

(二)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7项内容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执法依据、并处内容和备注进行修改,增加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的处罚”,删除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三)城乡供水、用水管理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等3项内容的违反条款、执法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及裁量标准进行修改,增加“对供水单位未向社会公开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水质监测等信息的处罚”等7项内容,删除“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及本省规定标准的处罚”等6项内容。

(四)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

“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等2项内容的违反行为、违反条款、执法依据、裁量标准、并处内容和备注进行修改。

(五)环境保护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处罚”等20项内容的违反行为、违反条款、执法依据、违法情节和后果、裁量标准、并处内容和备注进行修改,删除“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处罚”等2项内容。

五、施行期限

(一)《细化标准》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细化标准》德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