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1-1100-2015-00001
    • 备注/文号:德政办〔2015〕3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1-06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5-01-06 16: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德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控与处置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德化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政府和农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应急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化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1.经上报省农业厅认定的2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如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的,可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2.现场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作出高致病性禽流感初步诊断结果,并作为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3.在得出初步诊断结果的同时,必须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认定的区域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作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4.由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或排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牲畜口蹄疫疫情的确认

    1.现场临床诊断。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高级兽医师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牲畜口蹄疫病例,并作为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扑疫措施的依据。

    2.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认病例。经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亚洲I型口蹄疫或难以确诊的病例,由省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3.国家确认。农业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认定的最终确认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三)其他动物疫情的确认

    由具备该病种诊断能力(实验室计量认证合格)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确认或农业部门授权的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典型病症进行现场诊断确认,作为现场处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等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级标准按照农业部规定,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天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设区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六、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疫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农业局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相关单位有关领导为成员。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疫控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以下单位组成:县农业局、经贸局、林业局、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德化办事处、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武警中队、环保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局、广播电视事业局、泉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德化支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全县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经贸局:加强市场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并积极做好疫区内定点屠宰厂的隔离、消毒工作(机构改革后职能移交由新单位负责)。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疫区内人员防护标准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活动。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德化办事处: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有关情况。

    ——县人武部:负责部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部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加强对各种新闻媒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新闻发布与宣传报道及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普及。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组织国家重要物资储备。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直有关单位和下级指挥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把食品生产加工原料关,防止将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县物价局: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期间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动物及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县司法局: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

    ——武警德化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县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其他相关部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如涉及本预案工作的,应服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按本部门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疫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农业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日常协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在县疫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的防控方案和措施,并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及时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牵头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三)乡镇防控机构

    各乡镇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乡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在县疫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四)专业技术应急组

    县农业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主要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的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

    八、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农业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农业部门根据全国的预警信息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或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2)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

    (3)认定为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个小时内将疫情迅速报送本级农业部门、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疫情相应级别,实行省、市、县、乡镇分级响应的原则。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的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部门接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县农业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3.县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统一领导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快速向上报告疫情发生情况;调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乡镇、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县农业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及泉州市农业局。

    (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经泉州市农业局认定为Ⅲ级疫情时,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泉州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县农业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发生、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泉州市农业局。

    (三)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经省农业厅认定为Ⅱ级疫情时,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情发生后,县、疫区所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福建省、泉州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四)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启动应急预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全国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扑灭应急措施。

    十、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二)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三)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四)开展养殖、屠宰、运输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五)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六)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公路等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十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二)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泉州市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并向省农业厅和泉州市农业局报告。[page]

    十二、控制措施

    (一)隔离

    当疫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动物、同群动物与其他健康动物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动物、同群动物、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二)封锁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2.封锁令的发布

    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封锁的实施

    (1)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备,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任务。

    (2)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区域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扑杀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区内相应的动物进行扑杀。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乳、羽、绒、内脏、血等)以及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动物饲养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动物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1.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2.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八)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农业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九)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除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十)处理记录

    县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十三、应急保障

    由县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农业、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疫情应急控制指挥部应将各种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运营单位应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畅通无阻。

    (二)应急队伍保障

    1.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卫生、公安、工商以及驻军、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预备队伍资料库,并根据应急处理情况,及时充实调整相关人员。县农业局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3.应急队伍的演练。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三)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四)物资保障

    县农业局按照计划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防疫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五)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县发改局应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建设。

    3.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培训演练所需经费,财政应列入年度预算,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在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六)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2.县农业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3.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对应急处理人员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七)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八)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技术组,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逐步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县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九)法律保障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四、疫情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局。

    十五、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荣誉称号。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渎职等失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六、善后处理工作

    (一)物资征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二)劳务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标准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四)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县人民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五)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十七、附则

    (一)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农业局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陆生、水生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独立圈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动物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一定范围的区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定期评审,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1月10日印发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农业局关于德化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2005〕135号)中有与本预案不符的,按本预案规定执行。

     

     

     

     

     

     

     

     

     

     


    附件

     

     


     

     

     

     

     

     

     

     

     

     

     

     

     

     县直有关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局、经贸局、林业局、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环保局、司法局、广播电视事业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德化办事处,泉州市汽车运输公司德化支公司。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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