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0-1300-2021-00005
- 备注/文号:德政函〔2021〕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21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协议出让T2020(工业)04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德自然资〔202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交的出让方案,公开协议出让该宗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宗地位于德化县城东工业项目区三期,出让面积为801.97平方米(折1.20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非金属矿物制品,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出让条件为净地(现状土地)。
二、规划设计条件
1.0≤容积率≤3.0,40%≤建筑密度,10%≤绿地率≤20%,建筑高度≤24米。其他未详尽事项按照你局出具的规划指标函执行。
三、开竣工时限
竞得后1年内开工建设,建设期限为3年。
四、出让方式
该宗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协议价为人民币34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7万元。如符合条件的意向用地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则该宗地使用权自动转为挂牌方式出让,协议出让价格为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
五、意向用地者申请条件
(一)意向用地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二)意向用地者还须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①县陶管会出具的《审查意见书》。
②增资扩建的材料。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意向用地者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你局可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竞得人应于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你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在土地成交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缴清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你局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你局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二)竞得人在缴清成交价款及滞纳金后应配合你局做好交地事宜。
(三)竞得人为德化县域外法人的,应当在该宗地所在的行政区注册成立新公司,对该宗地进行开发。竞得人与他人合作成立新公司的,竞得人的股份应占新公司股份总额的51%以上。
(四)《德化县城区规划区内工业用地管理补充规定》(德政办〔2013〕192号)和《德化县建设用地全流程监管实施方案》(德政〔2020〕95号)所有要求适合于该宗地。
(五)该宗地应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开工、竣工,违约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构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六)竞得人取得宗地后10年内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司法拍卖的除外),不得变更企业股东。
(七)竞得人不得建设职工公寓,如建设职工公寓,需向县陶管会按建筑面积缴交人民币2000元/平方米的违约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若竞得人要设置地下室,沿市政道路及排洪渠侧,不得超过主体建筑的自墙。竞得人挖地下室及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土石方、废渣,由竞得人自行挖运、自行解决弃方点;挖运过程中产生的砂石,需按《德化县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砂石综合处置利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德化县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砂石综合处置利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德砂石综〔2020〕1号)规定,统一由经备案的合法加工点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处置运输手续。
七、具体供地手续由你局按规定办理。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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