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301-2500-2026-00011
- 发布机构:德化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4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震慑作用,提醒和警示各企业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德化县曝光2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粉尘涉爆企业)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3日,德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德化县某茶盘厂(个体工商户)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干式布袋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2)砂光机除尘管道木粉尘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去除杂物等防范点燃源措施;(3)连接砂光机的除尘风管的火花探测熄灭装置无法正常工作;(4)现场积尘严重,无粉尘清扫记录;(5)使用非水性漆的油漆室(调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德化县某茶盘厂(个体工商户)于2026年4月13日注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工厂注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者林某某应当成为承担本案责任的主体。林某某(原德化县某茶盘厂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2026年6月22日,德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自由裁量,依法对林某某(原德化县某茶盘厂经营者)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煤矿山企业)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2日-1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泉州市、德化县应急管理局检查某矿山外包单位项目部发现,该项目部通风工仅配备1名,无法满足矿山实际生产需求,2名撬毛台车操作工未取得支柱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外包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2026年7月14日,德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进行自由裁量,依法对该外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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