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403—1100-2025-00015
    • 备注/文号:德水土罚字〔2025〕1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6
    德化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6-26 15:36

    当事人:泉州德化政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8UU4DW8K法定代表人:王振端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三期新秀路   

            你(单位)政和杨源至永定高速公路德化段工程发生重大变化,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贰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3、现场检查(勘验)草图壹份;4、现场照片壹份;5、身份证复印件贰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7.授权委托书壹份;8.林建辉任职文件复印件壹份;9.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政和杨源至永定高速公路德化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壹份;10.德化县水利局执法巡查记录壹份;11.德化县水利局现场检查笔录壹份;12.泉州德化政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上报政和杨源至永定高速公路德化段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整改反馈的报告壹份;13.《政和杨源至永定高速公路德化段龙翰弃渣场挖填方量测算报告》壹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一项较重档“未在责令补办手续的期限内补办手续,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的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万立方米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予

            处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二的规定,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缴款凭证到县水利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依法向 德化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 内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德化县水利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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