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0-1000-2025-00037
- 备注/文号:德人社〔2025〕62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9
德人社〔2025〕62号
县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就业见习工作流程要点和就业见习补贴经办规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开展见习单位认定、见习人员身份审核、见习活动核查以及补贴发放等工作,严把认定关、审核关、核查关、发放关,确保政策精准落实、资金安全发放。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德化县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就业见习经办规程
一、就业见习对象
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后至申请参加见习前未有用人单位为其缴交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距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进行失业登记,且未有用人单位为其缴交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16-24周岁失业青年。
同一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活动。
二、见习单位申报
(一)见习单位申报。除行政机关、参公群团及参公事业单位外,在我县注册符合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需要向德化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德化县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经审核同意后确认为见习单位。
(二)见习单位应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岗位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
三、见习人员备案
在就业见习活动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见习单位需要到德化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1.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学历相关材料。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任选其一,材料体现的毕业时间应在见习协议开始时间之前且参加见习时间距离毕业时间不超过2年。
3.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失业登记相关材料:
(1)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的,见习人员应在就业见习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见习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就业创业证》,并且在《就业创业证》上签注失业登记(或就业见习);
(2)提供失业登记相关材料的,见习人员可通过福建就业网、“掌上12333”APP或福建就业微信公众号提供失业登记信息截图。
上述材料任选其一,材料体现的失业登记信息时间应在见习协议开始时间之前。
4.德化县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附件2)。
5.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
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参保名单复印件(应体现保险单号、参保单位、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基本信息,并有保险公司盖章确认)。
7.见习承诺书(附件4)。
四、就业见习补贴条件
经县人社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按月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五、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一)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德化县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补贴,留用人员缴交社会保险3个月后可向德化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三)见习期限为3-12个月,见习补贴3个月起计算。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签订协议后,实际见习满3个月及以上的,见习单位可享受见习补贴,不满3个月的不予补贴。
(四)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垫后补”模式,由就业见习单位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再向德化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集中一次性发放差额补贴。
六、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及申请流程
(一)见习补贴申请材料
1.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单(附件5)及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应体现拨付单位、拨付时间、收款人、金额等具体信息,并有银行章)。
2.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6,见习结束时提供)。
3.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和见习期满后留用见习人员超过80%的,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交材料及工资流水材料(见习结束时提供)。
(二)补贴申请流程
1.见习人员见习期,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从次月起提交见习补贴申请材料:
2.见习单位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德化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金。如见习单位因故未及时申请补贴的,需在见习活动结束3个月内提出拨付申请。
七、见习补贴审核发放注意事项
(一)见习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1.见习人员身份认定后(全日制学历、登记失业)至参加就业见习前及就业见习期间应未有用人单位为其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记录。
2.灵活就业人员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的,视同参保,不能参加就业见习。
3.对仅开通社会保险账户且未有用人单位为其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记录的,经相关部门(如社保、就业部门)出具仅建账未缴费相关材料(如系统查询结果),可享受见习政策。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1.见习单位应保障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在见习活动开始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不予认可。因见习人员未满18周岁无法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可购买包含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险种(保单应明确体现人身意外伤害险相关内容)。
2.见习单位应及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被保险人必须为见习人员。
3.保险实际投保人原则应为见习单位,实际投保人不一致的或由见习单位经办人代付保险费的,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由见习人员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应提供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报销保险费用的相关凭证。
(三)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情况
见习单位不得将见习人员借用、外派至其他单位,一经查实,不享受见习补贴、取消见习单位资质。
(四)见习人员学籍状态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学籍状态为全日制在校生的,见习单位不享受见习补贴。
(五)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情况
见习单位原则上应以本单位银行对公账户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无对公账户的需由主管部门或发放生活费的单位提供佐证材料。
(六)见习补贴公示
见习补贴发放前均应进行公示。
(七)见习补贴发放
见习补贴原则上应发放至见习单位对公银行账号,无对公账户的见习单位需由主管部门或发放生活费的单位提供佐证材料后发放至主管部门或发放生活费单位的对公账户。见习补贴不得直接发放给见习人员。
八、风险控制
为加强就业见习补贴管理,防范虚假见习、套取补贴等风险,县人社局将不定期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和流程如下:
(1)人脸核验:将见习人员身份证、学历材料等与本人进行人脸核对。
(2)人员面谈:随机抽取在岗见习人员进行面谈,重点面谈新入职、考勤异常人员。
如涉嫌虚报材料、挂名见习、空岗套补,暂停补贴发放并进行专项核查,核实后取消见习单位资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德化县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
2.德化县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见习承诺书
5.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单
6.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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