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1000-2026-00017
    •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28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发布2026年兽药综合整治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6-10-28 08:50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关于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聚焦兽药经营使用环节风险隐患,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场所执法检查与综合整治行动,从严查处兽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筑牢畜禽养殖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为做好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德化县农业农村局选取1起兽药领域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刘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春美乡街道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摊位上经营各类兽药。当事人刘某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兽药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的无证经营兽药行为发生在乡村集市摊位,是村级街头摊位无证经营兽药的典型情形,具有较强代表性。德化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兽药、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彰显了执法监管向村级经营网点延伸、紧盯突出风险从严查处的鲜明导向,有效震慑了农村地区无证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同时,本案以案释法,警示兽药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对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从源头保障畜禽养殖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示范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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