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1000-2025-00029
    • 备注/文号:德农〔2025〕19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4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化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1-24 15:38

      局属相关单位,各相关农业企业、合作社、农场:

      根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开展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应用、教育培训等,将基地打造成农业优质绿色高效技术的展示窗和辐射源、基层农技人员开展指导服务的综合平台,发挥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局制定了《德化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扎实推进我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充分发挥试验示范基地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管理,明确年度技术示范和服务任务,健全管理评价制度,统一树立规范标识,提升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场所的设施条件和信息化水平,强化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试验示范,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打造集试验、示范展示、技术培训、科普宣传为一体的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展示基地,组织开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与观摩培训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试验示范基地,是指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基地。

      第三条【功能定位】试验示范基地为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是把先进的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重要载体,以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目标,重点开展先进农业技术的熟化验证、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和培训观摩等。

      第四条【布局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按照“少而精、成体系,促协作、增活力,强管理、重成效”的原则进行优化布局,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等行业领域。

      第五条【部门职责】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示范基地的管理、认定、指导、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职责】依托单位是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主体,负责做好人才队伍、试验场所、经费使用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支撑好试验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试验示范基地原则上依托一个法人单位牵头建设,牵头单位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牵头建设的,要与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联合作为依托单位。

      第七条【试验示范基地条件】申请认定的试验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状况良好,近3 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能为试验基地提供建设经费、运行经费等必要的条件和政策支持。

      (二)开展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工作(主要为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引领性技术)2年以上。

      (三)具有试验示范必需的固定场所(场所集中且自申请之日起具有10年以上经营权),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本行业试验示范的需要,具有较高的机械化、信息化水平。

      (四)基地有一定的规模和后续发展能力,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市级以上的农业科研院校、所)。

      (五)具备必须的安全、环保设施或措施,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或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积极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开展合作服务。

      第八条【认定程序】试验示范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农业农村局发布遴选认定通知。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根据下达的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遴选推荐工作。

      (二)经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局务会)研究,提出拟认定的试验示范基地名单,按程序公示后发布认定的试验示范基地名单。

      第九条【管理制度】试验示范基地要加强运行管理,完善基地队伍管理、财务资产管理以及试验示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十条【工作任务】试验示范基地应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围绕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试验示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介发布的农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

      (二)针对相关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先进技术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熟化验证和技术集成。

      (三)基地示范牌建立及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统一样式的标牌,标明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技术负责人等信息。示范牌制作规范、位置醒目,制度健全。每个基地直接联系农户不少于10个。

      (四)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示范展示,举办观摩交流培训活动。

      (五)农科教产学研结合。试验示范基地要与市级及以上农业科研院校(所)对接或有效结合,开展不少于3项农业先进适用集成熟化技术;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不少于2项;提出产业发展对策与建议2条。

      (六)档案管理。对试验示范基地建设过程中的推广计划、培训观摩、资金使用以及试验示范小结、试验示范基地工作总结等所有文字和影像资料,及时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合作共享】试验示范基地应加强与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的对接协作,共同开展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机制模式。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试验示范基地每年开展的农业技术试验示范、观摩交流培训、推广应用成效和经费情况等,以及本年度计划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局科教股。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专家小组成员,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将按照百分制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评分,优秀的在下一年度将给予优先考虑,对经考核不合格的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实行淘汰。试验示范基地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处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验示范基地,视严重程度采取警告、通报、整改、撤销等措施:

      (一)不提交年度报告及相关材料的;

      (二)不接受考核的;

      (三)不再具备试验示范基地条件或长期不承担试验示范基地工作任务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负面舆论影响的。

      第十五条【实施附则】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德化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盖章):                                                         年度: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1

    制定推广计划

    10

    制订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推广计划,内容详实具体,可操作性强得10分,方案内容不具体,不具可操作性,缺少实施指标内容,每减少1项扣1分;无制订基地建设推广计划不得分。

     

    2

    示范基地管理

    15

    基地示范牌建立及健全各项规章制度(10分)。建立统一样式的标牌,标明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技术负责人等信息。每个基地直接联系农户不少于10个(5分),没达标或没有的不得分。示范牌制作规范、位置醒目,制度健全(10分);标牌较规范、位置较醒目,制度健全得8分;有设立,但示范牌不规范、位置不醒目,制度不健全得3分;无建立基地示范牌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分。

     

    3

    基地稳定性与规模

    10

    示范基地合同期不少于10年或拥有自主产权且示范规模达到或超过方案规模得10分;达到方案规模80%以上得8分;实际落实方案规模80%以下得5分;实际落实方案规模50%以下不得分。

     

    4

    科技示范

    15

    示范新技术3项以上、水平高、效果显著得15分;示范新技术3项以上、水平较高、效果较显著得12分;示范新技术3项以上、水平和效果一般得10分;没有新技术示范不得分。

     

    5

    农科教产学研结合

    10

    示范基地与市级及以上农业科研院校(所)对接或有效结合,开展不少于3项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熟化得6分,未开展不得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不少于2项得2分,每少1项扣1分;提出产业发展对策与建议2条及以上得2分,每少1条扣1分。

     

    6

    观摩培训

    20

    年培训观摩4次以上、有图片及文字记录得20分;年培训观摩3次、有图片及文字记录得15分;年培训观摩3次以下、有图片及文字记录得10分;没有培训观摩活动不得分。

     

    7

    明确责任

    10

    落实基地建设管理措施,完整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责任明确、任务完成好得10分;落实基地建设管理措施,责任较明确、任务完成较好得8分;没有落实基地建设管理措施或责任不明确,任务完成一般得5分;无落实基地建设管理负责人、技术责任,不得分。

     

    8

    档案管理

    10

    资料和档案整理及时、完整、规范得10分;档案整理较及时、较完整、较规范得8分;档案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得5分;无建立档案不得分。

     

    合计

     

    100

       

      注:本评分表总分100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不合格。

      考核组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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