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1800-2023-00009
- 发布机构: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9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45号)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3]10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改善新型农业主体生产设施条件,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通过项目实施,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实现由量质并举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二、建设内容
(一)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
支持县级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2022年评定的4个国家级示范社、10个省级示范社和8个省级示范农场,开展生产基础设施、经营办公场所、农产品加工设施、销售平台等建设。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打造品牌,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质量安全追溯制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联合与合作,推动社企对接,参加农产品销售对接等活动;参加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等。
(二)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
支持1个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财务管理、合理分配盈余;开展生产基础设施、经营办公场所、农产品加工设施、销售平台建设,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制定统一生产标准、打造统一品牌授权家庭农场成员使用;对接周边市场、拓宽销售渠道;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等。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等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承担项目的国家级、省级示范社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设区市级、县级示范社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省级、设区市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补助30万元。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本次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从2023年8月30日至9月20日。有意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申报,由乡镇组织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德化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
五、联系方式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联系人:叶伟承,13960432899
附件:1.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
2.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验收书
3.申报书和验收书需提供的材料说明
4.2022年评选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名单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2023年 月 日
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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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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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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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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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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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社(场)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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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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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用途 |
序号 |
具体项目及用途 |
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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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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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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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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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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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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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验收书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2023年 月 日
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验收表
项目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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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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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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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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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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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注明项目何时建设、规模、进展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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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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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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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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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验收组意见: |
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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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一、申报书需提供材料按以下目录归档:
(一)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组建合作社
1.项目建设申请表和实施方案;
2.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
3.成员名册、成员账户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4.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5.近两年度(2021年和2022年)成员权益变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及资产负债表;
6.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并有近2年的生产记录、追溯信息;
7.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证明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复印件、彩色图片);
8.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
9.近两年度(2021年和2022年)专业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10.评定国家示范社或省级示范社文件;
11.生产、经管、管理记录复印件;
12.合作社固定办公场所、制度上墙照片(彩色图片);
13.合作社信用报告;
14.属林业行业需林业部门出具的无“三品一标”说明函;
15.其他能够反映合作社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农超对接情况等;
16.农民专业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二)家庭农场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建设申报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和项目实施方案;
3.家庭农场经营者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场所和标识牌照片;(标牌、办公场所、生产基地标识牌等图片)
5.主要经营产品图片;
6.经营规模;(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村委会土地流转证明复印件);
7.家庭农场生产记录(随手记);
8.家庭农场上年度生产经营收支记录(随手记);
9.家庭农场相关生产制度;
10.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证明;
11.企业信用报告;
12.其他相关证明。(获得荣誉证书、购销合同、获得名特优产品和品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水)产品等情况);
13.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并有近1年的生产记录、追溯信息;
14.家庭农场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注: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2份(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各1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二、项目建设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验收表和项目申请验收的请示(报告);
2.合作社、家庭农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合作社提供内资资料、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家庭农场提供2022年度收支记录复印件;(随手记)
6.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完成后照片;
7.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正规发票复印件(补助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福利;不得用于购置高档豪华办公家具设备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8.合作社、家庭农场就资金使用情况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9.资金1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中介专项审计报告书;
10.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总结);
11.就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注: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2份(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各1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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