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4-01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德公综〔2022〕24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7
    关于建立“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3-31 10:54

    关于建立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各派出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驾醉驾违法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发动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涉酒道路交通事故, 决定即日起在全县建立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方式

    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二、举报范围

    对行为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含醉驾,以下简称酒驾)、开车接打手机、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酒驾、开车接打手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准确说明违法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行驶方向等具体信息。

    (二)举报人应实名举报,留下真实有效联系方式,便于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以及兑现奖励等工作。

    四、举报受理与查处

    (一)各派出所、交警大队依托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24小时受理群众电话举报酒驾、开车接打手机等违法行为线索。

    (二)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酒驾、开车接打手机等线索后,按照就近原则,指派交警(或承担交通管理职能的乡镇派出所)出警查处,并将警情录入接处警系统涉及车辆往高速公路方向行驶或已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情况,立即转警至高速交警部门指挥中心进行派警处置。

    (三)交警大队(或承担交通管理职能的乡镇派出所)根据110指挥中心的派警指令,按照接处警工作规范,迅速组织警力,对群众举报的酒驾、开车接打手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奖励规定

    (一)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酒驾、开车接打手机等线索,查获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后,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查获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即酒精浓度达到2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本数),未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查获驾驶人醉酒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即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本数),以血检结果为准),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元。

    3.查获驾驶人开车接打手机、客车超员、货车超载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多人举报的同一酒驾、开车接打手机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不重复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接警时间为准。

    (三)群众举报酒驾、开车接打手机等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未实名举报,未能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

    2.举报人未满18周岁,或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举报人是本县公安机关民警、辅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

    4.举报的酒驾、开车接打手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包括违法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

    5.以违法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举报信息的;

    6.其他不应当发放奖励的情形。

    六、奖励发放

    (一)交警大队(或承担交通管理职能的乡镇派出所)根据110指挥中心派警指令,依据群众举报信息查获酒驾、开车接打手机等的,应于24小时内填报《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载明有关信息,报交警大队审核。

    (二)交警大队应根据《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载明的有关信息,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举报人,应在24小时内向举报人发放奖励。

    (三)高速交警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的酒驾违法行为的,奖励金由高速交警负责发放。

    七、有关保障

    (一)交警大队应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项目,切实保障奖励措施的兑现,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公安民警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宣传报道。

    八、法律责任

    (一)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法收集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未注意自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二)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安民警和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擅自宣传报道的,按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规定

    本工作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德化县公安局

    20223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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