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8-1001-2025-00077
- 备注/文号:德财〔2025〕114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8
为加强和规范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林规〔202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德化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德化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林业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德化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3号)《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林规〔202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下经济发展方面扶持资金。
三、县财政局、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县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3、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联合有关部门下达专项资金。
4、及时公开专项资金下达情况。
5、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事中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二)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1、建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2、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检查和绩效目标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5、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拨付。
6、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四、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方面的补助。
1、林下种植。利用林下资源和空地,间种、套种作物等,主要包括林药、林菌、林菜等模式。
2、林下养殖。利用林下空间发展立体养殖,主要包括林蜂、林蛙及其它林下特种养殖等模式。
3、相关产品采集加工。主要包括药材、松脂、竹笋、林菌、野菜采集加工等。
4、森林景观利用。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开展观光休闲、生态体验和森林人家等,形成特色突出、体系完善的森林旅游产品。
五、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1、生产支出。含种苗培育或采购、肥料采购、生产设备购置及向林农租赁林木林地等支出。
2、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必要的道路、水利、电力等支出。
3、产品销售网络建设与技术培训支出。
4、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等。
六、申报要求:申报主体必须依法成立1年以上,不得连续2年申报项目补助,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人(法人)存在失信、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予申报。
七、补助标准: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省级林下经济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市级林下经济项目和德化县乡村振兴农林产业发展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八、省、市专项资金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于预算执行前一年向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经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
九、县林业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十、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不给予资金补助。
十一、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避免同级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十二、鼓励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
十三、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德化县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德财〔202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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