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8-1001-2025-00076
- 备注/文号:德财〔2025〕113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8
现将县财政局、县林业局联合修定的《德化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林业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
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补偿补助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补偿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三、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以及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用于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原则上是按管护面积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及保护和管理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扣除林权所有者承担的森林综合保险费后发放,补偿补助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下达标准执行。
(一)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1.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10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2.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3.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支出。生态公益林中的无立木林地的管护补助支出应全部用于全县公益林管护宣传、造林抚育等支出。
1.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70%,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费占补偿支出比例的65%。
2.村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1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管费占补偿支出比例的15%。
3.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天然林、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劳务补助(包括联合巡查劳务补助,以下统称护林员工资)。根据护林员管护机制改革的要求,直接管护费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范围内统筹用于护林员工资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直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15%,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管费占补偿支出比例的20%。
(三)因上级下达补助面积与实际管护面积差、扣减无立木公益林形成的公共管护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全县开展公益林保护宣传、林业监督检查、评价监测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
五、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指用于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下达标准执行。
六、泉州市人民政府实施的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作为经济补偿直接补偿给林权所有者。
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变补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自收到上级财政资金30日内拨付到具体实施单位。
八、补偿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按面积分配,根据省级以上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
九、除福建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县属国有生态林场外,零星国有的公益林,因分散分布于各乡镇,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管护,并按四(一)规定支付补偿资金。
十、各乡镇、各村委会应将林权所有者补助、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的分配情况和管护落实情况张榜公布,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并同步在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平台全过程公开,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集体、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签章报送县林业局。若存在异议的,由各乡镇组织调处确认后报送。
十一、各乡镇要组织各村认真校对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表中的人员信息等,对死亡、新生儿、户内人员变动等情况,要及时更新数据信息,防止出现超额领取、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要指导、监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加强补偿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十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县财政局、林业局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对存在林权争议的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补助资金及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暂时无法支付的资金汇入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做好数据登记后按结转结余有关规定上缴县财政局,并会同县财政局明确后续资金管理、拨付等事项。待林权争议解决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十四、资金使用管理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县财政局和林业局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十五、县林业局要加强对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十六、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森林资源管护绩效,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七、林业生态补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八、我县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市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德化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德财〔2023〕62号)、《德化县财政局 德化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德化县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德财〔202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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