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8-1001-2023-00023
    • 备注/文号:德财〔2023〕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10
    德化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新修订《泉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2-10 10: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和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和防范风险,切实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推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进一步梳理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16方面30条主体责任行为,现将新修订的《泉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规范执行。

    一、全面落实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严格执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福建省集中采购品目及限额标准,切实维护政策严肃性和统一性。公开招标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灵活确定法定采购方式,不得简单以金额划线、“一刀切”滥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降低采购效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便捷高效、优质优价的原则自行采购。

         二、加强预算编制与审核。采购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编细编实,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要求,对属于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项目,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等内容。

        三、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人要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活动准备、法定采购时效及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各种因素,统筹时间安排,提前准备,合理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提高采购效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我局将依托“1+X”、“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加强对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德化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德财〔2019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泉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

     

     

     

    德化县财政局

    2023130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3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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