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8-1001-2022-00016
    • 备注/文号:德财〔2022〕8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28
    德化县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1-28 12: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规范保证金管理,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21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泉财采〔202215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一)严禁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严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二)优化履约保证金管理

    为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根据采购合同及时向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三)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为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我县积极探索、先行先试,自20216月起,在本地区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活动继续执行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政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开展保证金清理清退工作

    (一)自查清理清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对于违规收取或未及时退还的保证金,应在2022211日前完成清理清退,或按《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泉财采2018587)的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国库。

    (二)强化财政监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保证金管理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政策的宣传培训,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予以督促整改到位。同时根据省市部暑积极跟进电子保函平台建设,提高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自动化水平。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219号)

     

     

    德化县财政局

    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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