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6-06-25 10:01 浏览量:

      案例五:消费者反映家用电器售后纠纷

      消费者袁女士反映2024年12月份在一家电门店购买小天鹅牌滚筒洗衣机,不到三个月洗衣机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售后上门维修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售后也出具了洗衣机性能故障符合退整机的鉴定报告,多次联系商家,商家不给其处理,遂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给其退货退款,袁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等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洗衣机在六个月内出现性能故障,符合退货条件,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处理。

     

      案例六:消费者反映瓷砖色差问题纠纷

      消费者黄先生反映某建材店消费12000元订购一批瓷砖,收货后发现瓷砖与样品存在色差,而商家仍要求支付尾款,双方协商不下,请求调解。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经了解,涉事部分瓷砖已完成铺设,且商家现场承认瓷砖确实存在色差问题。经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888元。黄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被投诉的商家应按照约定履行退货、换货等义务,若消费者选择退货、更换,商家应当承担运输、搬运、重新铺贴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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