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消费者反映低标高售纠纷
消费者江女士反映当日在某面包房购买面包,因其是该店的会员,店方标注会员价15.9元,但实际结账时收取其16.2元,其认为不合理,便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反映属实,店方表示由于产品更换包装,店员不熟悉更换流程导致价格标牌错误,已向消费者道歉并协商了解决方案,执法人员对商家该行为另行处理,消费者江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制定提供商品价格并明码标价,但不得低标高售,该经营者出现低标高售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消费者反映停车收费纠纷
消费者孙女士反映其驾驶新能源汽车当日上午9:05分驶入洛阳市某公司停车场停车,驶离时,向停车场扫码付费5元,孙女士认为停车场未执行政府定价规定,按公示收费标准全额收费不合理,遂即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消费者孙女士反映属实,停车场确实未执行新能源停车半价的相关规定,店方已向孙女士致歉并协商解决,执法人员对商家行为另行处理,消费者孙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共享汽车在共享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的规定,本案中,该停车场应当执行该政策规定,按照公示收费标准的半价收取新能源车的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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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2602000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