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个视频走个路就能把钱挣?想太多!这些“赚钱”类APP套路深!
时间:2022-05-20 11:23 浏览量:

    看个视频走个路就能把钱挣?想太多!这些“赚钱”类APP套路深!

    近年来 

    不少消费者在使用手机的过程中 

    经常会被推送一种新类型的广告 

    赚钱类广告 

    这类广告铺天盖地的宣传 

    玩游戏能赚钱、看视频能赚钱、 

    猜成语能赚钱、走路能赚钱、 

    甚至于睡觉也能赚钱? 

    这些真的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吗? 

    还是赶紧看看 

    下面这些APP案例再说吧 

      ...... 

      

     

      “馅饼”还是“陷阱”? 

      近日,消费者李某对“全民开餐厅”APP的投诉:“我在某音里看到这个软件说能赚钱,不需要邀请好友,提现没有门槛。结果我玩了,还是要我邀请好友才能提现所有金额,要不然就只能给我提现0.3元,明显他们就是骗人的。我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对这种骗子公司进行处理。

      

      

      

      套路揭秘! 

      

      李某的情况并非个例。事实上,这些“赚钱类”APP往往都是利用人性的贪婪来吸引消费者使用他们的产品,在使用的过程中消费者会不断地被诱导观看广告,APP的运营商依靠达成“目标”后高额的提现来欺骗消费者观看他们推送的广告,从而通过卖广告来进行获利 

      为了尽可能延长消费者发现被欺骗的时间,一开始,这些APP会给出几十块的金额,创造一种很快就能提现的错觉。后面即使难度增加,消费者也会出于对损失的厌恶,继续玩下去,看越来越多的广告。 

       

      

      满0.3元即可提现实际上只能提现0.3元

        

      消费者花费了巨额时间完成了他们设定的目标后,真的就可以提现到他们所承诺的几十元甚至上百元?事实上也不行。在达到他们所设定的“等级”“步数”等目标后,紧接而来的可能会是让你满足他们的“登录条件”,满足登录多少天后又会让你“邀请好友”,这个邀请数量并不会太少,并且需要好友也达到一定等级后才会进行计数。 

      当消费者幡然醒悟,发现自己被骗了,也已经晚了。自己的闲暇时间用来看广告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注册时提供给运营商了,自己的社交关系也会被拉好友这一行为所影响,并在不知不觉中变成这些赚钱APP祸害自己朋友的“帮凶”。 

      说白了,这些“赚钱类”APP并不是来帮你赚钱的,反之,你才是他们赚钱的工具。你的空余时间、你的个人信息、你的社交关系,统统可以被他们变现,至于你,既赚不到钱,还浪费了时间,甚至存在个人信息被买卖的风险

      

    警示提醒! 

      

      消费者“赚钱提现”之路困难重重,而这些APP的运营商早已赚得盆满钵满。他们通过赚来的钱铺天盖地的进行广告轰炸,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下半年广告监测数据显示,“网赚类”广告在下半年监测到的所有广告中占比13.8%,这些广告中广告宣传用语涉嫌违规的占比高达62.3%。并且投放广告量呈逐月递增的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赚钱类”APP的主要收割对象,一般是老人、以及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这一类群体有一些共性,认知度普遍不高,闲暇时光多,而且喜欢贪小便宜。但即使如此,他们也不该成为被割的韭菜。 

       

      为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遇上“好事”先冷静,不被诱惑做决定,“馅饼”往往包“陷阱”,赚钱还得靠努力!如有发现类似广告违法情况,请迅速拨打12315或12345举报!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呼吁各互联网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自我审查,强化用户体验,以做好高质量的产品服务于用户为目的,共同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最后,也提醒这类APP的运营商与广告主,此类广告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旦认定违法,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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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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