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鲀(豚)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时间:2026-06-16 09:37 浏览量:

      河鲀又名河豚,其含有的河鲀毒素,是目前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毒性最大的神经毒素之一。食用后易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普通的加工、烹调方法难以破坏河鲀毒素,其潜伏期一般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近年来,为防控河鲀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加工经营。

      文件规定:

      第一,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来源于经农业农村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

      第二,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加工的河鲀加工产品须为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并须查验及留存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票证。因此,市面上能买到的合法养殖可供食用的河鲀都不是活鱼,而是宰杀后的鱼皮或鱼肉制品,且所有上市流通的河鲀加工产品外包装上均有可追溯的二维码。

      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鲀,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鲀整鱼或河鲀制品。

      食品经营者售卖河鲀活鱼、野生河鲀及其制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河鲀活鱼、野生河鲀,均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特别提示

      一是留心食物中毒表征。一旦出现恶心、腹痛、腹泻、发热等不适反应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就近就医,并保留可疑食物;二是及时举报投诉。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食品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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