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2-03-11 15: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有关本领域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德化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七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负责公开由本局制作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由本局和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自然资源局申请获取其中任何一个该政府信息。

      第四条 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六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七条 发布防汛抗旱灾情、重大水污染事件、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为保障及促进部门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资料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局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编发。

      第四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办公室直接拟发的信息由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各股室、下属单位所拟发的信息由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各股室、下属单位要按照《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的要求,遇有本职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申报工作,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信息的审核和上传。

      第六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坚持“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所形成拟上网信息文稿后,先由股室负责人初审,然后交办公室核稿,最后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签署意见。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上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经上级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办公室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备案登记,以加强管理。

      第九条 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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