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14-02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德农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9-24
局属各股站、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试行)
一、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德化县农业农村局及下属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的行政检查、调查取证、抽样送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线索核查、涉农信访处置等农业行政执法活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的,本局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如实说明具体回避理由。
五、当事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本局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当场或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依法说明具体理由。
六、当事人对不予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局再次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申诉。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八、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回避决定生效后,相关人员不得参与案件调查、取证、讨论、审核、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插手、影响案件办理全过程。
十、行政执法人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相关规定对过错行为人进行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3日,由德化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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