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30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时间:2020-12-30 15:41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各二级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方式和程序

      把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六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局党组对所在股室(单位)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所在股室(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 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第七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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