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安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真正实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按照县政务公开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三条:公安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治安、行政管理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治安、行政管理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全县有关公安工作的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安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公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公安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七)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公安政府信息。
第六条 指挥中心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收集、认真梳理、及时公开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政府信息。各科室队所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治安大队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户籍管理方面信息的报送,警务保障室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重要招标项目的梳理,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迟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各科室队所报送的各类信息必须按照标题规范、格式统一、归类准确的要求,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报送指挥中心。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县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领导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做好相应的政务公开工作。对工作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报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政务信息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的内容为报送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规范、具体,要素齐全;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评议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化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