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公民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
时间:2026-03-30 10:10 浏览量:
       根据《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一百九十九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户籍证明,但是因公民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群众需要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视急需登机,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船舶或者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等具体情形,分别向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公安派出所或者旅馆、考场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值班民警受理,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当场办理。群众为办理婚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需要出具《临时身份证明》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社区(驻村)民警受理,经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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