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德化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意见(试行)的通知
德政办〔201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6号)精神,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人事局、卫生局联合制订的《德化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德化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意见(试行)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事局、县卫生局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确保投入建机制,投入促改革,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制定本意见。

  (二)补偿原则

  1.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置、人员数量和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

  2.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建立以定编定岗、人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

  3.核定任务收支、强化绩效考核。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以及服务工作质量、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后,对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因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造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分类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拓宽补偿渠道,健全监管体制。除财政补助外,要通过医保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进行补偿,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费用的合理分担机制。强化对政府卫生投入、医疗保障基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

  5.实行以奖代补,促进改革创新。建立工作奖惩制度,通过以奖代补资金,促进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补偿范围

  (三)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和转诊转院等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四)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

  1.2011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5元进行补助。县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补助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五)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及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在以财政补助为主的原则下,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统筹安排,合理补偿。

  (六)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医在核定任务、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予以补助。

  三、补偿方法

  (七)核定任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所主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近三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服务项目内容和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八)核定收支。

  1.收入及其核定

  (1)收入构成。①经常性收入,包括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经费补助收入。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③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收入核定。①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②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③其他收入,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2.支出及其核定

  (1)支出构成。①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②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支出等。③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支出核定。①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由财政全额核拨,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核定(剔除人力成本),合理的药品损耗,设备维护等公用支出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②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③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3.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单独予以核定,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绩效考核

  县医改经办机构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及核定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安排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在卫生部门预算下达安排。

  (十)多渠道补偿

  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流程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核算服务成本,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科学合理地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

  2.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核定后其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在以财政补助为主的原则下,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统筹安排,合理补偿。

  3.县卫生局在确定村医的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地域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同时要根据其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对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的村医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4.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安排补偿资金。

  四、投入责任

  (十一)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分别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由县级财政负担。

  (十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人才招聘和日常运转所需的支出由县级财政承担。

  (十三)村医补助和购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    

  五、监督管理

  (十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机制,加强对政府投入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运行、财务管理、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适时公开考评结果,赋予群众更多的参与权和选择权,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五)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卫生部门要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分配资金。协调督促医保(含新农合)按规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划拨医保(含新农合)基金应负担的各项支出。要会同卫生、发改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乡村一体化管理体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确保各项收入应缴尽缴,各项支出合理规范。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十七)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及时足额拨付医保报销资金的同时,要不断完善门诊统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及用药行为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运行。

  (十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内部考核、激励、分配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