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02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德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编制《雷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根据新《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范围的具体信息内容即为《雷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渠道
1.“雷峰镇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dehua.gov.cn/zwgk/zfxxgkzl/xzzfxxgk/lfz/fdzdgknr/index.htm
2.官方微信“康养雷峰”政务新媒体

3.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4.德化县雷峰镇人民政府
地址:德化县雷峰镇雷峰村雷峰街1号
联系电话:0595-23608018
5. 德化县档案馆
地址:德化县凤池街10号
联系电话:0595-23522832
6. 德化县图书馆
地址:德化县浔北路28号
联系电话:0595-23522132
(三)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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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名称 |
来源 |
文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浏览次数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主题分类。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 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录德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德化县档案局、县公共图书馆、雷峰镇档案室等设置公共查阅场所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德化县档案馆地址: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路10号,联系电话:0595-23522832。
德化县图书馆地址: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路28号,联系电话:0595-23522132。
雷峰镇档案室地址:德化县雷峰镇雷峰街1号, 联系电话:0595-23608018。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新《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本镇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镇党政办申请获取。镇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镇自2008年月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镇党政办公室。
接受申请地址:德化县雷峰镇雷峰街1号
联系电话:0595—23608018
传真号码:0595—23609992
电子邮箱:lfzf@dehua.gov.cn
邮政编码:362511
办公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时制为3:00—6: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雷峰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德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雷峰镇信息公开栏目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申请人也可在德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址:www.dehua.gov.cn/zwgk/zfxxgkzl/ysqgk/申请公开。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镇党政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雷峰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入口:(http://www.dehua.gov.cn/zwgk/zfxxgkzl/xzzfxxgk/lfz/fdzdgknr/index.htm)直接进行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将通过系统平台答复申请人。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将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负责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本级监督电话:0595—23608008。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闽公网安备:35052602000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