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铭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20年07月02日)

    大铭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020年07月02日)

      大铭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德化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结合我乡实际,编制《大铭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内容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需要获得乡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德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大铭乡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参见《大铭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大铭乡政府网”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到乡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大铭乡大铭村)查阅。

    (二)公开渠道

    1.“德化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dehua.gov.cn/zwgk/zfxxgkzl/xzzfxxgk/dmx/fdzdgknr/

    2.官方微信“美丽大铭”政务新媒体

    3.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4.德化县大铭乡人民政府

    地址:德化县大铭乡大铭村中洋1号

    联系电话:0595-23669019

    5. 德化县档案馆

    地址:德化县凤池街10号

    联系电话:0595-23522832

    6. 德化县图书馆

    地址:德化县浔北路28号

    联系电话:0595-23522132

    (三)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政府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 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四)、公开时限

    各类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乡人民政府将尽快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录德化县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乡镇信息公开目录”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乡档案室设置公共查阅室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党政办申请获取。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乡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乡党政办公室。

    接受申请地址:大铭乡大铭村中洋1号

    联系电话:0595—23669019

        真:0595—23669546

    电子邮箱:dmzf@dehua.gov.cn

    邮政编码:362515

    办公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的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夏时制为3:00—6:00)。

    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大铭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德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大铭乡信息公开栏目”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党政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乡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依法不属于人民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不受理这种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内

    5.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6.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负责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和人大主席团及纪检部门投诉。本级监督电话:0595—23669688、0595—23669859。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