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0-0900-2025-00199
- 备注/文号:德政函〔2025〕286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16
德化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公开挂牌出让G2025-1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德自然资〔2025〕29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出让方案,公开网上挂牌出让该宗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宗地位于雷峰镇朱紫村,出让面积3752.61平方米(折5.63亩),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出让条件为净地(现状土地)。
二、规划设计条件
(1)容积率≤1.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高度≤18米。(2)不可分割销售。其他未详尽事项按照该宗地的规划条件函(德资规函〔2025〕81号)执行。
三、开竣工时限
竞得后1年内开工建设,建设期限为3年。
四、出让起始价及竞得人确认
(一)该宗地的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1019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510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
(二)该宗地使用权按网上挂牌方式出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不设定保留价。
五、竞买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规定的期限内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六、交地、缴款期限
成交之日起180日内。
七、其他事项
(一)竞得人应于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你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30日内缴清50%成交价款、在成交之日起180日内缴清剩余的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不能按时缴交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滞纳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你局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二)竞得人在缴清成交价款及滞纳金后应配合你局做好交地事宜。
(三)该宗地应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开工、竣工,违约的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构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四)竞得人挖地下室及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土石方、废渣,由竞得人自行挖运、自行解决弃方点;挖运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土,涉及有偿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具体供地手续由你局按规定办理。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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