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0-1600-2012-00149
- 备注/文号:德政〔2012〕295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9-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第十七届政府第七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德化县2012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意见》和《德化县首批人才住房配租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德化县2012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意见
为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57号)、《泉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泉政办〔2009〕224号)和《德化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德政〔2008〕3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廉租住房情况
德化县城东裕民家园小区1#2#4#5#楼、浔中村旺内廉租房和龙浔镇宝美职工公寓小区等剩余房源。
二、申请范围
本次实物配租申请范围为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但未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以及新增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
三、申请对象及条件
1.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0080元(840元/月)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且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
(2)申请家庭户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为龙浔、浔中镇社区和赤水镇赤水社区居民,且常住超过3年以上的家庭户;
(4)申请廉租房配租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由户主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每个申请对象每户仅限租一套廉租住房,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凡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方式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申请。
2.实物配租分房标准:每户核定配租人数3人及以上的廉租住房家庭选择二房一厅;2人及以下的廉租住房家庭选择一房一厅(或一房)。
3.申报材料:
①申请表;
②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
③住房和交易证明。县房管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和近五年无房产交易的证明资料;
④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⑤书面诚信承诺及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重大疾病等证明)。
四、申请程序
1.低收入认定申请:依据《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
2.配租申请:申请人持《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和其他申报材料到户籍登记地社区居委会填写申请审核表(申请审核表由有关乡镇到县住建局三楼房地产管理股统一领取)。
3.初审:经社区居委会审核后,将申请审核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送所在镇政府审核。
4.二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者,取消申请资格;符合申请条件者公示15日,并把公示无异议者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复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有住房状况、房产交易情况,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复核,复核认定合格者予以公示15日。
6.抽签或摇号:对经复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抽签或摇号确定配租或轮候顺序号。[page]
7.配租廉租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配租,依据抽签或摇号结果进行选房,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抽签或摇号选中房号自动放弃的,两年内不得享受廉租房的实物配租,其房源从未中房号中按顺序递补。
五、优先配租原则
经审核符合本次廉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且属孤寡老人、军烈属、身体残疾(行动不便丧失劳动能力)、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或县民政部门认定为五保户和低保户的给予优先照顾;其余家庭按抽签或摇号进行配租。
六、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配租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
4.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的;
5.已转让的住房但未满五年的;
6.家庭有高档消费品(如私家车)、高额存款。
七、退出管理机制
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廉租住房承租合同每年签一次;廉租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承租廉租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由县住建局收回廉租住房。
每年度,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③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⑤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对弄虚作假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即收回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录诚信档案。
对拒不交纳租金或应退出廉租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县住建局依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处理。
八、工作措施
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县住建局、民政局、龙浔、浔中、赤水镇及各社区,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审核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事项,复核申请对象家庭住房情况;龙浔、浔中、赤水镇及各社区负责初步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从业、收入、住房等情况;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或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保、人民银行等部门核查相关信息。公安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工商部门应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等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及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社保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人民银行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配合民政部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民政部门。
以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证明材料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租金标准和其他有关事项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政府提供实物配租住房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超出部分按公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2元收取。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承租家庭负担。
十、本意见自2012年10月21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德化县首批人才住房配租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德化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解决我县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配租意见(试行)。
一、房源情况
首批可供配租的人才住房房源为我县裕民家园小区3号楼。
二、配租对象及条件
(一)一房套型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
2.未婚;
3.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且就业五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为准)。
4.在城区人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二房一厅套型
1.学历本科以上(含本科)且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
2.已婚;
3.在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且就业五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为准);
4.在城区人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856元(1488元/月),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受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制。
(三)以上企业单位为纳税50万元以上且无自建职工公寓的,方可申请人才住房配租。
三、申请配租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一房套型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未婚证明;
3.用人单位在职证明,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
4.城区无房或住房困难证明(县房管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二)申请二房套型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1.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已婚证明;
3.用人单位在职证明,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
4.城区无房或住房困难证明(县房管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年人均收入证明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证明)。
四、申请程序
(一)公开房源和条件。县住建局在《瓷都德化报》、有线电视台和德化网等媒体上公布房源情况和配租条件。
(二)申请配租。申请人填报《德化县人才住房配租申请表》(申请表从德化网下载)经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三)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示7日。县人社局、公务员局负责审核人才就业、工作年限、职称和技能等级等情况;县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或家庭的收入情况;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或家庭住房情况;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摇号配租。对经资格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住建部门组织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轮候顺序号,建立轮候名册,分期、分批组织配租选房。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会同县住建局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承租人应当按年度向县住建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三)承租人如因婚姻改变、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应主动向县住建局提出退出申请,由县住建局在一个月内收回租赁住房。
(四)每年度,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人的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相应申请条件,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并补交同地段市场住房租金与人才租赁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逾期不腾退的按同地段市场住房租金双倍交纳。
(五)经批准享受租赁住房保障的人才应当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转让承租权。否则,取消住房配租资格,收回承租住房。
(六)拒不交纳租金或应退出人才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县住建局将依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租金标准
人才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市场住房租金50%的比例确定,暂定为每平方米4元/月,以后标准调整时按有关文件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2年10月21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县直有关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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