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1-0200-2023-00037
    • 备注/文号:德政办规〔2023〕9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8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8-08 16: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化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德化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德化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本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1.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及各类管线施工等建设工程;

      3.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4.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5.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6.限额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活动;

      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8.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现行房建市政类工程的限额以下范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其他行业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四)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五)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村(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六)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政府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

      二、责任分工

      (一)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2.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1)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2)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

      (3)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4)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

      (5)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掌握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并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对接配合。

      (6)属于村民自建住宅的,实现带图审批制度,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编制,可选用各级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图集无结构施工图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个人)补充编制。村民自建住宅三层以上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禁止使用竹脚手架和木支撑;三层及以下的,应选择持有培训合格证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鼓励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3.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散工程进行管理。

      (二)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开展小散工程施工,确保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从事各类建设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指导,并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1)施工前,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3)挖掘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4)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6)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属地职责分工

      1.乡镇履行下列属地职责: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覆盖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2)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3)充实辖区村(社区)专职安全监管员力量,可以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落实人员、经费保障。

      (4)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制度,组织和指导村(社区)信息登记工作,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5)建立辖区村(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

      (6)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7)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属于职权范围以外的,及时抄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8)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加强对村(社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的培训和指导。

      (9)受理有关小散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10)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村(社区)接受乡镇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1)具体负责村(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落实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制度,设立村(社区)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小散工程信息登记。

      (2)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3)收集汇总本村(社区)登记信息和本村(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社区)小散工程台账。

      (4)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5)乡镇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开展以下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1)配合村(社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村(社区)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报送所在村(社区)。

      (2)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3)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乡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部门职责分工

      1.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电力、通信等部门,下同)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职责分工加强行业领域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和督导考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纳管工作程序

      (一)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由所在乡镇委托村(社区)实施信息登记服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村(社区)办理登记。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办理信息登记。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二)村(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信息登记单位”)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登记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信息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经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落实首要责任。乡镇应当加强对村(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的培训和指导。

      (三)信息登记单位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乡镇,乡镇应抄报相关部门及时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2.属于依法依规应予以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的,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报送乡镇,乡镇应抄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详见附件1第二点)。

      3.属于依法应当持证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对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留存。

      4.属于其他不符合信息登记规定情形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1.村(社区)开展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由村(社区)组织本村(社区)专职安全监管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2.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所在乡镇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五)专职安全监管员、乡镇、村(社区)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指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申请,并向所在村(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2.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逐级上报至所在乡镇。

      3.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而未办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逐级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处理。

      (六)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七)小散工程原则上在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信息登记单位申请完工登记。

      巡查人员发现小散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完工登记的,应立即联系建设单位,并告知其及时申请完工登记。

      四、奖惩与考核

      (一)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各种方式举报、投诉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建设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五、附则

      (一)各乡镇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化措施或工作流程。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日常维修维护涉及的建筑活动,以及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零星作业,参照本细则进行巡查监管。

      (四)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各乡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五)本细则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解释。

      附件:1.德化县小散工程纳管工作流程

      2.德化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范本)

      3.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

      德化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

      备注:

      纳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应及时制止并抄报相关部门:

      1.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等部门;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健身房、游泳馆等业态)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生态环境、工信、商务、体育、应急等部门;

      3.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工信、商务、应急、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

      4.将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农贸市场以及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公园等配套建筑违反规划设计改作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

      5.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作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

      6.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

      7.将工业建筑改为住宅、商业建筑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等部门;

      8.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

      9.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应及时抄报资源规划、城管等部门。

      附件2

      德化县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范本)

      一、工程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建设单位(个人)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资质

         

      施工单位负责人

     

      注册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

        )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各类管线施工等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建设活动;

        )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限额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其他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建设规模

      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主要施工内容(行为)

     

      二、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产权租赁协议;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3.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4.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及工程承发包合同关键页;5.提供挖掘工程地下管线调查情况;6.专项施工方案。

      三、备注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提供工程基本信息。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附件3

      相关名词解释

      一、零星作业,是指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即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作业);

      (三)电工作业,即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

      (四)其他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中毒等特定安全风险的作业,如:

      1.空调、太阳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2.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3.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5.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作业。

      二、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行业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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