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1-1000-2019-00013
    • 备注/文号:德政办〔2019〕17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11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2-11 16: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化县临时救助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德化县临时救助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时效性,使临时救助资金向最需要的群体倾斜,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民保〔2018〕1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临时救助内容和原则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困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家庭或个人的临时救助。非我县户籍的外来人员,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参照当地居民家庭,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应坚持和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保障基本生活;

    2.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3.坚持公开公正,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分级救助,属地管理;

    5.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四)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县民政局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组织实施,做好审批管理和资金发放、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和拨付工作。县卫健、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分办(转办、代办)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以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查和公示工作。

    (六)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临时救助活动。

    二、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产权住房)。

    (二)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

    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2.拥有并使用家用中高档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高档消费品的。

    3.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4.因主观主动行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5.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或不提供真实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6.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救助标准

    (一)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二)对支出型救助对象,应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一个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除特困人员和孤儿外),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①对患有重病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年度医疗费用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如需一对一雇护工的,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签订雇工护理协议,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给予100元补助(实际护理理不超过100元的按实际开支补助),年度护理费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对患有重病的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因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髓细胞性白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裂等22种卫计部门确定的病种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给予每人口1500元一次性救助。

    ③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死亡,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④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学生,在普通高中阶段,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救助;被正式录取的大学生,按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救助。

    ⑤特困人员、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本县乡镇敬老院及其它养老机构的给予500元/月·人的救助。全自理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者每年每人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2.其他困难家庭

    ①对患有重病的困难家庭,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报销及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②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给予每人口(指实际居住对象)1000元一次性救助。

    ③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外意事件造成人员死亡,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别困难的,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四)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剩余自付医疗费用。

    (五)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报送县民政局或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四、救助程序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应当执行紧急程序,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救助应当执行一般程序,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工作程序办理。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或已认定属低收入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直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德化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填写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书面说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我县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有异议的,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福建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同步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各乡镇在审批前,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收入和资产的审核,应通过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出具的核对报告进行核查。

    3.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综合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各村、民政办(社会事务办)审核意见,核定救助金额,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或委托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政府救助

    ①发放临时救助金。县民政局结合辖区内户籍人口数将资金于年初拨付给乡镇,其余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统筹调度(含特困人员、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救助金)。临时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按程序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保卡或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②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告知政策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2.社会力量救助

    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六、救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1.县级财政预算;2.上级补助资金;3.上年度结余资金;4.其他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县级财政按省定标准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二)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做好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运用低保信息系统、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县民政局每半年对临时救助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七、监督与处罚

    (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二)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五)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救急难”和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德政办〔2016〕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德化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德化县临时救助“一事一议”申请审批表

    3. 德化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附件1

    德化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对象

    类别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孤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低收入家庭

    □其他:                      

    家庭详细住址

    联系

    电话: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出生年月

    身体

    状况

    单位及职业

    月收入(元)

     

     

     

     

     

                                  

    申请人:            年   月   日

    (若属代理的,代理人应在本栏签字,并注明身份、电话:)

     

                                                     年   月   日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情况声明

    我家已办理了《德化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自愿授权并将积极配合救助政策主管部门委托的核对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查询、核对。自愿承担由此次授权查询引起的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并捺手印):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居)

    □经审核,该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情况信息属实,该家庭属于        (对象),因             (原因) 致使基本生活困难,建议予以救助。 于  月  日至  月 日在村(地点)    进行公示,无异议。

    □经审核,建议不予救助。原因: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

    民政

    (社会

    事务

    办)

    1. 该申请救助对象,已经   年    月经平台核对,属: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孤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低收入家庭

    □其他.    核对结果为:

                               。

    2. 建议:给予救助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经            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救助         元(大写:                 元整)。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需提供复印件:①身份证②银行卡或存折账号③家庭成员户口本④家庭困难证明(“疾病诊疗证明书、残疾证、医疗费用详单”等)。

    附件2德化县临时救助“一事一议”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数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类别低保家庭(    )   低保边缘家庭(    )   其他(       )     本人同意接受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收入、实际生活、健康(病情)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材料如有不实,自愿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申请人或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村(居)委会       调查意见经调查,该家庭申请理由属实,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同意上报。                                                                      村(居)委会(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乡镇             审核意见经审核,该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建议给予该家庭临时救助,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经     年    月    日县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补助:   万    仟    佰元整(¥:         )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年    月    日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成员或赡养人、抚养人基本情况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与申请人关系是否残疾就业情况是否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个体务工务农就学                                                                          注:申请人需详细如实填写此表,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1.身份证;2.申请人银行卡或存折;3.家庭成员户口本;4.家庭困难证明(“疾病诊疗证明书、残疾证、医疗费用发票”等)。 银行卡账号: 开户行: 账户名:                   

     

     

     

     

     

     

     

    附件3

    德化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人姓名:        户籍地址:     乡(镇)     村(居)  小组

    本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人提起申请该项社会救助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政策,现按我县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人自愿授权并将积极配合救助政策主管部门委托的核对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查询、核对,并同意救助政策主管部门或核对机构按规定进行公示,请民政、公安、工商、税务、人社、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它核对机构认为必要的部门或单位凭此授权书予以配合,本人自愿承担由此次授权查询引起的相应责任。

    二、本人已清楚知晓申请救助项目规定所需申报的家庭成员范围,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面真实,如提供授权的家庭成员不完整、申报的信息有虚假或隐瞒,本人愿意放弃申报或退还已享受的相关社会救助待遇,并接受管理审批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三、本人自愿委托户主             为本次申请各事项的申请代理人,其填写的表格所做的决定将代表我们全家共同的决定。

    本授权自申请人发起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至终止享受社会救助之日有效。

    授权人

    救助申请所涉及的家庭成员均需授权,由授权人本人签名并按指模,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授权

    1.               2.              3.

    4.               5.              6.

    7.               8.              9.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书真实性已经过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由其本人进行授权。

    工作队签名:                               (公  章)

                                         20   年   月   日

     

     

     

     

     

     

     

     

     

     

     

     

     

     

     

     

    县直有关单位:县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管中心德化管理部,县残联。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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