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1101-0200-2017-00015
    • 备注/文号:德政办〔2017〕19号
    • 发布机构: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2-13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村集体经济财务组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7-02-13 16: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德化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

     

    德化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3〕6号)、《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干部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意见》(闽委办发〔2015〕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泉委办发〔2015〕8号)、《德化县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方案》(德政办〔2009〕49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2.财务预决算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实施重要项目和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3.财务预决算报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送乡镇政府和代理中心备案。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村级报账员负责现金收支和保管工作,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代收款项之日起5日内如数交报账员。

    2.村集体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村集体只能设立一个银行账户,账户留存村集体公章、村主任及代理会计私章。支票由报账员保管、村集体公章由文书保管。村报账员每月与银行核对账目,确保账实相符。

    3.村集体所有财务收支均纳入乡镇代理中心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集体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存入银行账户,不准截留资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支出经代理中心核准从银行存款中领用。因财产购置、项目建设等用途,需大额开支(10000元以上)的,事先填写经费开支计划书,经村主任签署意见、乡镇挂片领导审核,报代理中心审批后,办理领款业务。经费开支计划书应连同该笔业务的支出凭证一起入账。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我县实际,除以下规定范围内可使用现金直接支付外,村集体与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凡金额超1000元以上一律用银行转账支付。

    ⑴个人工资、补贴、劳务报酬,县政府及以上单位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福利费及按相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支出;⑵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⑶每人次在1000元以内的奖教奖学⑷献血营养补助费控制在300元以内;⑸零星办公经费支出;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⑺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⑻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须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项目;⑼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5.除民政补助、救灾、救济等,村集体账户原则上不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确需转拨给个人或其他单位(村组角落),领取补助款(除慰问费、抚恤费、救济费、救灾费等)时,必须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申请报告、招投标材料、建设合同、验收单等相关材料为附件,手续不完整不得支出。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村备用金一般不得超过3000元。报账员结账时要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及代理中心核对。不得公款私存、公款私借。

    三、收支票据管理制度

    1.村集体各项收入一律使用省农业厅统一监制的票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票据,不得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票据一律由代理会计负责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统一申领(原则上每次领购数量为1本),报账员向代理会计领取票据使用。用完后,填制《德化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票据核销表》一式三份,经代理会计审核签章并经村主任签章后,与票据存根联一同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核销后方能领用新的票据。

    2.村级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向收款方取得正式发票(税票)。

    3.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印章、收款人签字等要素),涉及多项支出内容的和多位领款人等应附具体的结算清单为附件;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章,同时由证明人签章,依照款项数额按审批权限送审,财务人员对没有签批或超权限签批的不得入账。不准白条报支,不准无据支出。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整的,一律不得入账。

    四、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1.村集体一切开支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坚持先审批后支付。

    2.实行限额审批:凡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村主任签批;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由村主任签批;单笔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或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的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村主任签批。需经集体研究同意的要附书面决议意见方可入账。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是否要经村书记审核。

    3.村主任在履行审批权限时,必须对凭证进行严格把关,对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整或者不遵守财务相关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签批。

    五、公务消费管理制度

    1.执行村组零接待制度:

    ⑴村组不得用集体资金招待驻村工作队、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上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到村组公务活动时,确需在村组就餐的,费用自理。

    ⑵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议事或工作,一律不得在村组用餐;村民参加村组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一律不得安排就餐。

    ⑶村集体组织为村集体企业进行招商引资或公益事业等活动所发生的伙食费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伙食费用标准按每人每餐80元以内办理,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同时要尽量减少其他工作人员用餐人数。

    村组因举办生产性和集体福利性公益事业,如水利、道路等需要发生的招待费用,在“公积公益金”列支;为集体企业招商引资或兴办新的村集体企业等发生的接待费用,列入相应企业的生产成本,若企业兴办未成又已发生的招待费用,在“公积公益金”列支。

    ⑷防汛、抢险、救灾、防火等突发事件需24小时值班,伙食费支出标准按实际值班人员每人每天控制在80元以内。

    上述费用开支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按年度核定,报乡镇政府和代理中心备案。凡报销伙食费时,发票须附上有关文件(或资料),并注明具体事由、用餐对象及人数等材料,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2.差旅费管理。村级差旅费参照《德化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试行)》(德政办〔2015〕146号)执行。报销差旅费,一律凭出差地点、路线的住宿费、车船费原始发票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报销时须同时附具体通知文件或有关会议记录等材料。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住宿标准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⑴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贴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和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到本县乡镇的每人每天30元,出差到本县城区及泉州市各县(市、区)的,每人每天50元;出差到省内其他设区市的,每人每天80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120元(会议、培训单位提供伙食的不得报支;外出报支伙食费的,不再重复享受出差伙食费补贴);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按德政办〔2015〕146号执行。

    ⑵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实行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其中,出差到县内的,不予补贴)。

    ⑶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包车、租车、乘坐飞机的,须经村“两委”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⑷出差人员住宿用房提倡以标准间为主,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参照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厦门最高限制340元/间天,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330元/间天,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320元/间天。省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德政办〔2015〕146号执行。

    ⑸要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由上级部门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上级部门通知文件执行;严禁村集体组织无实质内容、无明显公务目的差旅、参观考察活动,不得用公款组织村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或老年协会会员等进行外出旅游活动,确需组织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的要事先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批准。

    3.报刊征订实行限额制度。上年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含各级补助及社会捐资收入)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000元以内; 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 2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2000元以内;省定贫困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700元以内。

    4.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⑴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⑵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刷、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⑶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除外)。⑷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酒等消费开支。⑸严禁报销封建迷信等开支。⑹村集体一般不得用集体财物对外捐赠。特殊情况需对外捐赠的,1000元以下报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1000元以上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备案。村财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捐资助学不得超过2万元。严禁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为由,将集体财物转移给其他组织(单位)运作管理以规避有关部门监管的行为。

    六、村干部报酬管理制度

    村干部报酬是指对村“两委”成员给予的工作补贴,包括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误工补贴、兼职津贴,除此之外不得以奖金、汽油费、开会补贴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补贴。村主干报酬不低于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的2倍,其他村干部报酬一般按村主干报酬的60%比例确定。村干部报酬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支付,不得挪用各种专项建设和管理资金。村干部报酬及补贴由村委会每年年初按每个人的不同职务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列入年初财务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并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项目,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

    村社区干部实行坐班制的,干部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1.基本报酬:没有享受财政固定补贴的村干部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发放对象原则上只限于村两委成员,给予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等适当补贴,享受财政固定补贴的村干部不再发放固定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业绩考核奖励:与年底考评结果相挂钩,由乡镇分级分类确定,原则上按平均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的标准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兼职津贴:农村“十七大员”(指村主干、林业农民技术员、综治协管员、计生管理员、文化协管员、国土资源与规划和环保协管员、妇代会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计生协会会长、统计员、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安全员、民政协理员,不含乡村医生、动物防疫员、残疾人联络员、种植业农民技术员)原则上由在职村干部兼任,财政发放农村“十七大员”补贴列入村干部报酬范畴,不得再列支党建、计生、综治、新农保、新农合、一事一议、护林防火、抗险救灾等业务补贴。

    4.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控制在80元以内(文件下发前已发放误工补贴除外),每月误工补贴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2天,实行坐班制的村社区不得领取误工补贴。村文书负责按实登记误工,村干部本人签字,次月初经村“两委”会议核实确认,挂片领导签字审核后,报账员编制村干部报酬表结算清单,与支付凭证一并报账,按月发放(误工登记表、相关文件作附件)。

    5.村民参加村级会议或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每人每天控制在100元以内,一律不得安排就餐;村民代表会议实行误工补贴,每人每天控制在100元以内;中共党员参加支部会议不得领取任何补贴。

    6.村主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中共德化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现任村(社区)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德委组〔2013〕36号)文件规定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支付比例,保费由县、乡镇和个人缴纳的部份不得在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变相列支。村干部不得利用村集体资金再参保其它险种。

    7.村干部离任:本暂行规定下发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村干部离任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任期内最后一个月领取的村干部报酬作为基数,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一次性结算支付。不同职位分开计算,同等职位可以连续,也可以分开计算。村级报账员离职时可以享受村“两委”成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其他临时聘请人员原则上不高于村“两委”成员标准,由各村根据业务量大小自行决定。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村干部离任(离职)不得利用迎新送旧进行宴请。欢送离任(离职)干部时,可以根据其所任职务、期限一次性发给少量慰问品(慰问金),金额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

    针对退休的村干部,在村社区财力允许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适当给予发放部分养老生活补贴。

    七、工程建设管理:按《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德政办〔2016〕101号)执行。上级相关部门下拨的各项补助款(如水利饮水、道路、新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八、借贷资金管理制度

    1.村集体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村集体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入资金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向同一单位(个人)累计借入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所借款项的利息不得超过12%(年息,单利计算)。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其它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个人借(贷)款。严禁村干部将个人债务转为村集体债务。

    2.村集体无法兑付的借款利息,不得转为借款本金;村集体应付的工程款等应付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转为借款或变相支付利息。

    3.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外借(指货币资金向村集体以外单位、个人和村集体内部所属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因擅自外借村集体资金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审批人、审核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村集体要资产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财产物资由报账员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人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每半年组织一次盘点,对盘盈、盘亏查明原因,调整账面,做到账实相符。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进行赔偿。保管人员调换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2.凡属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等都要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形成决议。根据《德化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德政办〔2014〕64号文),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合作等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由于市场变化,房产租赁经一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允许由村社区经集体研究在标底价下浮1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承租单位或个人,租赁结果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3.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单位价值虽在10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固定资产要按照会计制度提取折旧。

    4.严格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审批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一定年限后,确需变卖和报废的,应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作为村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布。变卖和报废时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1)原值在1000—5000元由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2)原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备案。(3)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由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出评估,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同时报乡镇会计代理核算中心备案。

    5.会计根据村集体生产项目的承包合同,对已兑现的承包金、预收的承包金、欠缴的承包金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特别对欠缴的承包金要进行应收账务处理,不得遗漏。

    6.村集体对上级部门下拨或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产必须入账核算。

    十、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由村务监督小组代表村民进行。

    2.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听取和反映村民对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民主理财小组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或次月)的4日前完成对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未经审核通过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季度不参加理财的,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批准予以调换。

    4.在理财审核会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当季度(或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逐笔审核,在合理收支票据上加盖民主理财章,理财组长签名负责;对有异议的票据有权要求当事人做出合理解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三分之二以上理财小组人员同意方可盖章入账;对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的可拒绝盖章签字。理财审核后填制《村务监督小组理财报告表》,并经参与审核的成员签章。要设置记录簿,登记活动情况,

    十一、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内容:①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②各项财务收入、支出情况;③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④集体资产情况,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⑤上级各项补贴村集体及农民资金、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⑥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

    公开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详细公布,村干部报酬必须公布每人领取的工资、补贴、误工补贴天数及金额等详细情况,不得只公开会计科目。

    2.财务公开形式。财务公开以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为主,也可以辅以村民大会或印发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

    3.财务公开时间。年初公布当年财务预算,年末公布财务决算;每月(或每季度)10日前,把上季度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并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以村级组织的名义公布。每月(或每季)15日前将相关凭证录入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管。对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公布的专项财务账目,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在固定公开栏公开的,公开时间要保持一个月以上。村民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小组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村集体是指本县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社区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县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县直有关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人行。

     抄送:泉州市农业局,县委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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