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化县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我局起草了《德化县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德化县审计局邮箱(sjj@dehua.gov.cn)。
联系人: 郑永南 赖景辉
联系电话:23522156
附件:德化县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德化县审计局
2025年7月28日
德化县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重大公共工程的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参照《泉州市本级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泉政办规〔2025〕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跟踪审计目标及范围
(一)通过对重大公共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坚持法治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揭露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严格制度约束、控制成本、防范风险,牢固树立绩效理念,注重项目的投资效益,更好地服务保障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包括:
1.全部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2.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3.项目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等公共投资项目;
4.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条件下,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公共项目。
二、跟踪审计项目管理
(一)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中共德化县委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全县重大投资项目库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大投资项目中,合理确定年度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并做好不同年度之间审计项目计划的有效衔接。
(二)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跟踪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必须由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三)审计机关实施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实施过程中,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采购、供货、检测、咨询等单位开展延伸审计。
(四)重大公共工程首次纳入跟踪审计范围时,审计机关一次性制发跟踪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跟踪审计3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后续跟踪审计过程中,按审计重点环节、重要节点可以制发跟踪审计通知函。
(五)重大公共工程包括工业(产业)园区、民生保障、交通水利和生态环保等领域,跟踪审计事项涉及建设程序、招投标、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设备物资采购、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各个环节。因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成果,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可以根据相应审计事项提请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等部门或县内建设项目专家库抽派工作人员共同组成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六)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县发改、财政和重点办等有关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县发改、财政和重点办应当每年度1月份将上年度财政投资项目的立项、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数据(含电子数据)完整报送县审计局。
三、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审计机关开展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重点关注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交付等阶段,聚焦项目建设程序、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投标、投资控制、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设备物资采购、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交付等环节,以及相关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资质资格、地下水资源保护、农民工工资账户管理、优惠政策、规费缴纳、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事项落实情况。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预算编制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落实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
(三)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情况,包括是否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违规评标,违规设置限制性条款,以及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中标后修改合同实质性条款、签订虚假合同等;
(四)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概算、预算、变更、结算等全过程政府投资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概算要求,是否存在超概算情况;概算调整和项目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拨付手续是否完备等;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对外出借等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要求等;施工单位是否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建设责任,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是否认真落实严把工程质量关责任。
(六)设备物资采购情况,包括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采购行为,采购的数量、价格是否合理等;
(七)工程造价情况,包括招标及合同计价条款、结算办理情况是否符合工程计量、计价法律法规等;
(八)工程竣工决算情况,包括竣工验收后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规、结果是否真实等;
(九)建设工程安责险落实情况,包括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安责险;
(十)相关单位资质管理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检测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参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十一)地下水资源保护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地下取水许可证,是否落实地下水资源保护责任等;
(十二)农民工工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是否实行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示、人工费(工资款)与企业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施工企业是否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是否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是否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三)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到位;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有无将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移作他用;
(十四)各种规费缴纳情况,包括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整。
(十五)建设单位管理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
(十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情况,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十七)投资绩效情况、以往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实施审计。
四、审计机关职责
(一)审计机关对重大公共工程实施跟踪审计,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有关的事项;
3.在有关证据资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暂时封存等措施;
4.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资金管理使用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在审计报告反映有关事项外,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1.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2.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3.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4.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5.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6.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7.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重大公共工程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
2.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3.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4.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5.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6.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7.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8.相关参建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重大公共工程资金的;
9.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设计方案及工程变更事项未尽到审核把关主体责任,导致项目造价严重失控的;
10.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及后续工程变更事项未做到经济合理性分析,因主观错误导致项目造价严重失控的;
1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开展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时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五)审计机关在对重大公共工程实施跟踪审计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重大公共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安置、工程招标、工程签证、物资询价、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验收、工程预(结)算等管理活动。
五、审计人员(含参审人员、外聘人员)工作职责
(一)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1.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2.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
3.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4.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二)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1.编制或者审核审计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3.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4.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5.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6.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7.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
2.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3.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4.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5.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并报送业务部门复核;
5.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6.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四)审计人员(含参审人员、外聘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六、被审计单位及参建单位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及其与重大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采购、供货、检测等参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或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建设资料以及与重大公共工程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制度,严格遵守相关合同约定,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或者以接受审计为由拖欠账款。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整改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七、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对项目立项、预算执行、合同审核、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全流程加强监管。
(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公共工程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的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依法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八、保障措施
(一)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面采集和运用与重大公共工程建设相关的数据信息,不断提高
跟踪审计效率。
(二)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重大公共工程跟踪审计;外聘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依法参加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四)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审计质量审核管控机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或聘用人员存在审计质量问题或者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德化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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