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农函〔2026〕46号
答复类型:A
徐佩玲等5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与规范社区成立社区企业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并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第九项(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第十项(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规定的权利。该法同时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其建设与发展。社区探索成立社会企业,与农业农村领域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在逻辑上高度相似,二者都是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市场化手段盘活集体资源、增强“造血”功能、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实践。
近年来,我局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引导有条件的村集体依法成立“强村公司”开展实体化经营,通过村企合作等模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推动抱团发展;二是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承接村内道路养护、绿化管护、物业管理等公共公益项目,拓宽经营渠道,提升服务能力;三是注重加强监管指导,规范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公开制度,确保集体资产运营既“管得住”也“走得稳”。上述做法可供有关部门在制定社区社会企业相关政策时参考。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分管领导:黄成洪
经办人员:林培云
联系电话:23586750
德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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