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做好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疾控局监督函〔2026〕36号)和《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泉卫监督函〔2026〕166号)要求,现将我县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抽检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互联网诊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精神卫生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欺诈骗保涉医疗行为、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泄露或买卖患者就医信息、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网络“医托”、假借医疗科普“引流”“带货”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我县2026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在执行过程中,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及时汇总至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再由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统一上报至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所,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二)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承担。当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疾控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时,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回避原则,不得由本单位人员进行。
(七)请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于2026年11月7日前将全年情况报告提交我局及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
县卫健局疾控应急监督股联系人:陈伟聪
联系电话:0595-23552879
县卫健局职业健康股联系人:郑贵聪
联系电话:0595-36334519
县疾控中心联系人:寇昌明
联系电话:0595-23522856
附件:1.2026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6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
计划
3.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
4.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6年国家医疗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6年国家血液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德化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6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抽检供水水质。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
(五)托育机构卫生。抽查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等情况。抽检托育机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
(六)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要求
(一)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所有数据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2026年11月10日前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游泳场所的监督抽查工作和数据填报工作于2026年8月13日前完成)。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抽查数据信息暂不通过系统建档上报
(二)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教育局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要将监督学校、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和饮用水卫生管理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抓手,有效防范学校、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三)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要不断完善对县内二次供水、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销售单位、现制现售水机使用单位(拟增设)的补充建档工作,推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2025)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全面实施。在抽检前请做好拟抽检单位的本底信息录入,以上类别任务完成情况以日常监督记录为准统计计算,不再另行汇总填报。
(四)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于2026年11月12日前将年度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总结(重点总结托育机构和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监督执法情况,主要体现典型做法和工作亮点)和附表6的电子版报送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
县疾控中心联系人:易昌国,联系电话:0595-23522856
附表:1-1.2026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1-2.2026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1-3.202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1-4.2026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1-5.2026年托育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1-6.2026年托育机构供水设施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7.2026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表1-1
2026年学校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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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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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及高校 |
辖区学校总数的18%(涵盖“供水方式”为“自建设施供水”的全部学校,具体数量以系统抽取数据为准)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分质供水设备等涉水产品的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和涉水产品使用符合相关卫生要求(g)等情况。 |
1.教室采光(窗地面积比)、照明(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依据《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 40070)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灯具检查项目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教室一般照明灯和黑板局部照明灯中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项目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依据《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WS 10014)第4.3.1条、4.3.5条的规定对涉水产品使用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进行达标判定,包括各类涉水设备设施每学期使用前应进行排污、清洗和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GB 5749要求后使用以及水质处理器按要求定期更换滤芯、滤膜。
附表1-2
2026 年公共场所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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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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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情况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4.对空气、水质、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5.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情况 6.配备、使用防病媒生物和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情况 7.按规定设置、使用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情况 8.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9.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情况 10.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情况 11.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2.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室内空气中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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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0%(a) (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棉织品细菌总数;2.杯具细菌总数(d);3.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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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4%(a) (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棉织品细菌总数;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f);3.拖鞋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4.修脚工具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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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场所 |
辖区总数6%(a) (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美容工具细菌总数;2.棉织品细菌总数(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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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共200户,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a)(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电影院可能重复使用的3D眼镜细菌总数(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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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5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以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下发为准)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2.建立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情况和应急演练情况(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设置及管理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异养菌总数、游离氯(g)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h)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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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60%进行检测,美容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各县(市、区)(含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宿场所的抽查任务中至少抽取5户进行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查。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本计划所抽检的棉织品、杯具、3D眼镜等均为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未使用顾客公共用品用具的该指标为合理缺项。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若无池浴,浊度为合理缺项。
g.使用封闭干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三项指标合理缺项;游离氯仅在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冷却水进行消毒的情况下检测。
h.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表1-3
202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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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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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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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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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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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县(区)、县级市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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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抽查(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有关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1-4
2026年涉水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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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型 |
采样地点与数量 |
检查(检测)项目/责任单位 |
送样/报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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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
输配水设备生产企业 |
1.管材:采集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批件最小直径大于25mm的,采最小直径的产品)的管材配管件(每个品种1m×40根);配套封底4个; 2.水箱:采集模拟水箱(20cm3)或模块(50cm×50cm×3cm)4个; 3.球墨铸铁管件(内涂环氧树脂)4个:满足单个3L水量浸泡要求; 4.橡胶密封件:总面积达到3000cm2要求,具体数量根据单个密封件面积计算。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3.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
各地于6月8日前将样品送至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6月12日前送至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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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材料生产企业 |
1.活性炭每种产品4份,每份大于500g; 2.滤芯每种产品16支(直径<3cm的50支),每支应独立包装。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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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 |
每种产品4份,每份净含量大于500g或5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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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单位(含网店) |
南安市抽检1个经销单位(含网店);对该单位抽检1-3种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 |
1.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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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进口涉水 产品 |
抽检辖区30%的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检产品。水质处理器每种产品抽4台;管材、滤芯:抽检数量同上。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3.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省疾控中心负责) |
各地于6月8日前将样品送至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6月12日前送至省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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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质处理器 |
小型 |
每种产品抽4台。如为龙头净水器应相应增加(满足12升水量的2倍)。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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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丰泽区、晋江市和石狮市各抽检1个经销单位(含网店),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单位抽检1-3种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 |
1.标签、说明书(监督机构负责)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监督机构负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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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洛江区抽检1个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对该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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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型 |
1.检查生产现场是否符合相关生产卫生条件; 2.是否存在生产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3.用于涉水产品组装的部件是否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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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水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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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饮用水消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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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所采集的样品应同一生产日期或同一生产批号;
b.随样品上交时应附上批件复印件、说明书、采样单;
c.被抽检单位按附表中的企业进行抽检或督查,如抽检企业无抽检样品应附上未抽检的相关笔录等文书说明理由;
d.所采集的样品经卫生安全性检测的浸泡实验后均报废且不能回收。
e.在华责任单位、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的检查情况汇总到附表7。
附表1-5
2026年托育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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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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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
以县(区)为单位,抽查3个托育机构,不足3个的全部抽查。 |
1.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情况,包括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情况(a),按要求报告传染病情况、婴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b)。 2.托育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托育机构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托育机构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水箱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的托育机构落实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
托育机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含分质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b.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附表1-6
2026年托育机构供水设施水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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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6项水质指标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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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施数 |
合格设施数(b) |
检测自建设施数 |
合格设施数 |
检测设施数 |
合格设施数 |
检测设施数 |
合格设施数 |
检测设施数 |
合格设施数 |
检测设施数 |
合格设施数 |
检测设施数 |
合格设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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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设施集中供水(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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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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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含分质供水。
b.为表中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等6项检测项目均合格的自建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设施。注:请各设区市汇总辖区内市本级及各县、区相关数据信息后填写此表。
附表1-7
2026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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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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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总数100%全部抽查。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a) 。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b);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c); 3.生产关键环节的生产记录(d); 4.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e);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f); 6.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7.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g); 8.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9.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h)。 |
出厂餐具饮具的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每个批次采样数量:成套餐具饮具6套、筷子25双(可根据检验机构检测技术调整采样数量)。其中4套餐具饮具和15双筷子为实际检测量,剩余2套餐具饮具和10双筷子为理化指标留样量(微生物指标不复检)。同一批次的6套餐具饮具为1个样品,同一批次的25双筷子为1个样品,共计2个样品。
b.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d.指生产过程中的消毒温度控制记录(仅采用化学消毒方式合理缺项)、消毒剂投加量与有效成分浓度记录(仅采用物理消毒方式合理缺项)、消毒时间控制记录、洗涤剂投加量和浸泡时间记录、设备检修维护清场记录等,按照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记录的判定合规,有一项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未记录的,判定不合规。消毒温度、消毒剂投加量与有效成分浓度、消毒时间、洗涤剂投加量和浸泡时间等工艺参数应经验证试验确定。
e.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f.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g.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h.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件2
2026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国家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主要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机构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虚假或失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是否规范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主要检查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等管理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检查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以及质量控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二、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按照国家随机监督实际抽取情况执行,上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和(或)疑似职业病的单位抽查比例为100%,伽玛射线移动探伤单位等重点工业放射应用单位抽查比例为50%,其余主要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等级确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比例为60%,覆盖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我省全年职业病检出率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为20%。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与本年度技术服务质量监测抽取机构重复的,原则上应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
(二)县卫健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大力推广“监督+服务”和智慧化监管模式。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并同步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三)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数据信息。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于2026年11月14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并将我县年度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总结(主要体现典型做法和工作亮点)电子版发送至邮箱:qzjkzxjdszxk@163.com。
县疾控中心联系人:郑养文,联系电话:0595-23522856
附表:2-1.2026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2026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3.2026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2-4.2026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2-1
2026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
监督 检查 对象 |
辖区 单位数 |
抽查 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职业卫生培训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其他 |
|||||||||
|
监测、检测、评价 |
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 |
病人处置 |
未为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资料 |
案件 查处数* |
单处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
|
用人 单位 |
||||||||||||||||
注: “案件查处数*”包含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数。
附表2-2
2026年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 查 单 位 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资质证书 |
技术服务规范性真实性 |
案件查处数 |
单处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万元) |
|||||||
|
无资质擅自从事检测、评价服务 |
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注: 本统计表包括辖区内有关机构的抽查和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抽查过程中对辖区内及辖区外有关机构进行的延伸检查。
附表2-3
2026年放射诊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 |
职业病人管理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 |
X射线诊断管理 |
介入放射诊疗管理 |
核医学诊疗管理 |
放射治疗管理 |
案件查处数* |
单处警告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
放射诊疗机构 |
|||||||||||||||||||
注: “案件查处数*”包含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数。
附表2-4
2026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工作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 |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 |
案件查处数 |
单处警告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所在省份平均值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
注: 本统计表包括辖区内有关机构的抽查和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抽查过程中对辖区内及辖区外有关机构进行的延伸检查。
附件3
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到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人员资质、疫苗公示、告知和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情况。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HPV疫苗情况。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重点检查备案以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及落实、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或自动生成)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情况。疾控机构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和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立及运行情况。为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环境及物品消毒处理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等情况。
(四)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建立及落实、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等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
(五)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使用、暂时贮存设施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疾控中心及接种门诊废弃疫苗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实验档案建立、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七)监督抽检情况。
1.国家随机监督抽到的各级各类口腔专科医院(门诊部、诊所)或综合类医院的口腔科。全市抽检口腔类医疗机构数量不少于70家,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牙科综合治疗台(管路)治疗用水、口腔器械(应涵盖高度、中度、低度三类危险程度,且每类至少两种以上器械)、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等。
2.国家随机监督抽到的血液透析中心(室)。100%抽检血液透析中心(室),抽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透析用水、血液透析液、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表面菌落总数。
除口腔和血透项目外,抽取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进行抽检,检验项目根据上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内镜、使用中消毒剂、治疗用水、医疗污水等。县卫健局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工作,统筹日常监管与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原则上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和抽检工作应安排同一次完成,避免重复检查。实验室能力不足的可申请由上级疾控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
三、工作要求
(一)可结合医疗机构年度驻点监督计划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双随机工作,监督检查要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样品采集、流转和检测等应符合质量控制相关规范要求,强化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监督抽查合法、科学,抽检结果准确、可靠。今年度抽检不合格的单位,应从消毒隔离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方面将其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一查到底,同时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等相衔接。
(二)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应于2026年11月1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于2026年6月5日、11月1日前将我县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及其汇总表报送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邮箱:qzwjscxk@163.com。
县疾控中心联系人: 徐政泰,联系电话:0595-23522856
附表:3-1.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3-3.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3-4.★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口腔)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3-5.★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口腔)案件查处汇总表
3-6.★2026年血液透析中心(室)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3-7.★2026年血液透析中心(室)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3-1
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监督评价结果 |
|||||||||||||||||||||||||||||
|
监督类别 |
单位 |
综合管理 |
预防接种管理 |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 |
|||||||||||||||||||||||||
|
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
总计 |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
三级 |
|||||||||||||||||||||||||||||
|
二级 |
|||||||||||||||||||||||||||||
|
一级 |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
疾控机构 |
|||||||||||||||||||||||||||||
|
采供血机构 |
/ |
/ |
/ |
/ |
/ |
/ |
/ |
||||||||||||||||||||||
附表3-1续
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监督类别 |
监督评价结果 |
||||||||||||||||||||||||||||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废物处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
总计 |
|||||||||||||||||||||||||||||
|
医疗机构 |
小计 |
||||||||||||||||||||||||||||
|
三级 |
|||||||||||||||||||||||||||||
|
二级 |
|||||||||||||||||||||||||||||
|
一级 |
|||||||||||||||||||||||||||||
|
基层 (其中诊所) |
|||||||||||||||||||||||||||||
|
疾控机构 |
|||||||||||||||||||||||||||||
|
采供血机构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3-2
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抽查任务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完成抽检机构数(家) |
抽检件数 |
合格件数 |
|
三级医院 |
||||||
|
二级医院 |
||||||
|
一级医院 |
||||||
|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
|
疾控机构 |
||||||
|
采供血机构 |
||||||
|
合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3
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完成抽查机构数(家) |
完成抽检机构数(家)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家) |
案件数 |
行政 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通报批评(家) |
罚款(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
三级医院 |
||||||||||||
|
二级医院 |
||||||||||||
|
一级医院 |
||||||||||||
|
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
|
疾控机构 |
||||||||||||
|
采供血机构 |
||||||||||||
|
合计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4
★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口腔)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县(市、区)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完成抽检机构数(家) |
抽检件数 |
牙科综合治疗台(管路)治疗用水项目不合格件数 |
口腔器械项目不合格件数 |
医务人员手表面项目不合格件数 |
|
三级医院(或口腔科) |
|||||||
|
二级医院(或口腔科) |
|||||||
|
一级医院(或口腔科) |
|||||||
|
基层口腔专科医疗机构 (含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
(门诊部) |
||||||
|
(诊所)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
|||||||
|
合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5
★2026年医疗卫生机构(口腔)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区)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检查 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家) |
案件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
三级医院(或口腔科) |
||||||||||
|
二级医院(或口腔科) |
||||||||||
|
一级医院(或口腔科) |
||||||||||
|
基层口腔专科医疗机构 (含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
(门诊部) |
|||||||||
|
(诊所)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
||||||||||
|
合计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6
★2026年血液透析中心(室)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县(市、区)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完成抽检机构数(家) |
抽检件数 |
透析用水不合格件数 |
透析液不合格件数 |
环境物表不合格件数 |
医务人员手表面不合格件数 |
|
三级医院(或血透室) |
||||||||
|
二级医院(或血透室) |
||||||||
|
一级医院(或血透室) |
||||||||
|
未定级血液透析中心(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
||||||||
|
合计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7
★2026年血液透析中心(室)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区)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检查 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家) |
案件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
三级医院(或透析室) |
||||||||||
|
二级医院(或透析室) |
||||||||||
|
一级医院(或透析室) |
||||||||||
|
未定级血液透析中心(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
(独立血透中心)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
||||||||||
|
合计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在辖区内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的,抽取100%在华责任单位,100%国产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仅委托加工的责任单位。
(二)经营单位。抽查我县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抽查不少于20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抽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原材料管理、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抗(抑)菌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市售消毒产品是否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
(二)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广告宣传,经营的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一是互联网销售平台的检查工作,可结合国家疾控局监督一司印发的《2026年疾控部门推动落实〈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工作举措》来开展。二是我省承接2026年国家抗(抑)菌制剂抽检工作任务,检查线下经营单位时应覆盖我县各类经营单位,重点包括产品责任单位(代理商、经销商)、母婴用品店、药房(首选医疗机构周边药店),以及足浴头疗等消毒产品新业态经营使用场所等。
三、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类别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1。要求如下。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抽取我县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2个产品进行相关性能检测,重点抽检含碘消毒剂、湿热清洗消毒器、灭菌器(如此三种产品总数不足任务数量的,可抽取我县其余第一类产品补齐任务数量,仍不足的以实际数量为准)。
(二)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抽取我县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2个产品进行相关性能检测,重点抽检含氯消毒剂、空气消毒机等(如产品总数不足2个,可抽取我县其他第二类消毒产品补齐,仍不足的以实际数量为准)等。
(三)抗(抑)菌剂产品:一是抽取我县生产企业以及产品责任单位2025年度备案且实际生产的所有膏(霜)剂产品,如被抽取到的产品数量不足5个,则扩大到现有抗(抑)菌剂产品;二是经营单位方面,全市抽取不少于6个产品,其中膏(霜)剂不少于4个(由丰泽区和安溪县完成,各抽取不少于2个),其他剂型不少于2个(由德化县完成)。三是膏(霜)剂类产品的抽检结合2026年国家抗(抑)菌制剂任务开展。其中,膏(霜)剂所抽产品的生产企业或责任单位重点为广东(至少抽1批次)、湖南(至少抽1批次)、广西(至少抽2批次)等三省(区),分别由惠安县、晋江市和石狮市完成1个任务省的产品抽样任务,样品要求为独立包装数量不少于7个,总净含量不低于45克,包装完整、标识清晰、在有效期内,重点抽取2025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剩余有效期须涵盖检验周期及复检周期之和(约1.5个月),严禁抽取过期产品。
(四)第三类消毒产品:全市抽取辖区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产品不少于20个,责任单位不少于3个,经营单位抽取产品不少于5个(由鲤城区和泉港区完成,各抽取不少于3个),样品应包装完整、标识清晰、在有效期内。
三、工作要求
(一)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要高度重视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按工作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在开展抽查前应当更新监督对象,尤其是经营单位底档,以确保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双随机任务完结率达标。
(二)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应于2026年5月21日前完成第一、二类消毒产品(含抗抑菌剂)采样、送样任务和附表汇总上报,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汇总后将于5月22日前将产品送至省卫生健康监督所。第三类产品检测由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完成,检测微生物指标和杀灭/抑制性能,实验室能力不足地区可由上级疾控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助,于9月30日前完成消毒产品样品检测。
(三)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应在10月28日前完成各项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请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于2026年6月25日、11月1日前将我县消毒产品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邮箱:qzwjscxk@163.com。
县疾控中心联系人:易昌国,联系电话:0595-23522856
附表:4-1.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4-2.★2026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3.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汇总表
4-4.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违法事实信息汇总表
4-5.★2026年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4-6.★2026年消毒产品抽样汇总表
附表4-1
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检查层级 |
|
|
国家随机监督抽到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30% |
抽取辖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2个产品 |
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重点检查含碘消毒剂、次氯酸消毒剂、内镜消毒剂)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剂实验室杀菌效果检验方法》(GB/T 38502-2020)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市县级 |
|
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器械、湿热清洗消毒器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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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菌器械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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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指示物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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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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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随机监督抽到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除外) |
30% |
抽取辖区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少于2个产品 |
第一类消毒剂以外的消毒剂(重点检查含氯消毒剂)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宣称用于游泳池水消毒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宣称用于空气消毒剂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剂实验室杀菌效果检验方法》(GB/T 38502-2020)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第一类消毒器械以外的消毒器械(重点抽查空气消毒机)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次氯酸发生器卫生要求》(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实验室杀菌效果检验方法》(GB/T 38502-2020)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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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抑)菌剂生产企业 |
100% |
责任单位:2025年度备案的所有抗(抑)菌膏、霜剂型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禁用物质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等项目检验以及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15979-2024)《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激素的检测方法(WS/T 10016-2024)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
|
国家随机监督抽到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和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除外) |
30% |
抽取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检验,(如抽取到的生产企业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对该企业全部产品进行检验) |
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 |
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 |
|
|
国家随机监督抽到的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和尿布排泄物生产企业 |
30% |
全市总数≥20个 |
卫生巾、纸尿裤 |
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卫生巾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 |
|
|
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 |
100% |
全省总数≥10个(≤10个的全抽) |
所有抗(抑)菌膏霜剂(同一家企业超过3个产品的抽检3个,不满3个的全抽) |
包括委托加工合同、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其中重点检查一二类产品安全评价和备案情况,其他产品重点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抗(抑)菌产品进行禁用物质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检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 其他卫生用品重点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激素的检测方法(WS/T 10016-2024)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市县级 |
|
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经营单位 |
各县(市、区)抽查不少于20家,市本级抽查不少于20家。 |
抗抑菌产品≥6个(膏霜剂≥4个,其他剂型≥2个) |
抗(抑)菌膏霜剂为主;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同一家企业最多抽检1个产品) |
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安全评价及备案情况;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妇女经期卫生用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 抗(抑)菌产品进行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克霉唑、氯倍他索丙酸酯、硝酸咪康唑检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 其他卫生用品重点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激素的检测方法(WS/T 10016-2024)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市县级 |
注:1.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2.对上一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上一年度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或有被举报投诉核实的;被列为国家重点抽检或整治对象的100%抽查。
3.被抽查企业抽中类别消毒产品的数量不足时,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附表4-2
2026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监督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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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类别 |
单位 |
综合管理 |
生产过程管理 |
产品卫生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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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
总计 |
|||||||||||||||||||||||||||||
|
第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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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 |
抗(抑)菌剂 |
||||||||||||||||||||||||||||
|
其他 |
|||||||||||||||||||||||||||||
|
第三类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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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2026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产品抽检 |
加分项及其他关键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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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 |
其他关键项 |
||||||||||
|
产品抽检数 |
不合格产品数 |
百分率(%) |
评价单位 |
加分单位数 |
百分率(%) |
评价单位 |
累计关键项数 |
累计合格数 |
合格占比(%)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单位数(家) |
合计(家) |
||||||||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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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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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 |
抗(抑)菌剂 |
||||||||||
|
其他 |
|||||||||||
|
第三类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其他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4-3
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 |
抽查 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
违规产品数 |
立案数 |
结案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
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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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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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 企业 |
第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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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类 |
抗(抑)菌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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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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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类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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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其他 |
||||||||||||||
|
经营单位 |
----- |
|||||||||||||
|
责任单位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4-4
2026年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案件违法事实信息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单位类别 |
查处案件数 |
违法事实 |
||||||||||||
|
违反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相关法规 |
违反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相关法规 |
违反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相关法规 |
违反消毒产品安全评价相关规定 |
违反标签(铭牌)、说明书相关法规 |
违反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相关法规 |
违反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文件相关法规 |
应备案而未备案 |
违反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相关法规 |
违反索证相关法规 |
其他违法行为 |
||||
|
总计 |
||||||||||||||
|
生产企业 |
第一类 |
--- |
--- |
|||||||||||
|
第二类 |
抗抑菌剂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第三类 |
妇女经期 卫生用品 |
--- |
--- |
--- |
||||||||||
|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
经营单位 |
--- |
|||||||||||||
|
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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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4-5
★2026年抗(抑)菌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序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 注 |
|
1 |
||||||
|
2 |
||||||
|
3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
附表4-6
★2026年消毒产品抽样汇总表
送样单位(地市):
|
序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生产企业名称 |
生产企业地址 |
品名 |
类型 |
规格等 |
|
填表示例 |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市***县边贸旅游区324线北侧 |
婴爽美宝维肤膏 |
第一类、第二类(除抗抑菌剂外)、抗抑菌剂 |
规格:15g/支、数量:4支、生产日期:20200412、生产批号:200412/025、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闽卫消证字(***)第***号 |
附件5
2026年医疗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机构、 口腔医疗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管理情况。
3.药品(特别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手术分级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委属(管)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未经备案以租赁、资产划拨、资产购置等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合作形式对外扩张床位规模,不得未经备案组建医联体或开展对口支援)。
9.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和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和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是否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1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医疗质量安全隐患风险排查等)。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主诊医师执业备案,麻醉医师等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7.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情况。实施治疗前是否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相关情况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是否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证件签发、证章分离、档案保存、废证处置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身份核验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 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四)精神专科医院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3.欺诈骗保涉医行为。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4.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五)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检查中,在医疗机构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专长)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
2.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 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3.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应于2026年11月4日我县国家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于2026年6月8日、11月8日前将我县国家医疗卫生(医疗、血液)、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疾控中心(市卫监所),邮箱:qzwjsyl@163.com。
(三)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向我局报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县卫健局报告。
县疾控中心联系人:徐政泰,联系电话:0595-23522856
附表:5-1.2026年国家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2026年国家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3.2026年国家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4.2026年国家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5.2026年国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6.2026年国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7.2026年国家精神专科医院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8.2026年国家精神专科医院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9.2026年中医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10.2026年中医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5-1
2026 年国家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专科医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 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管理情况。 3.药品(特别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手术分级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 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委属(管) 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未经备案以租赁、资产划拨、资产购置等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合作形式对外扩张床位规模,不得未经备案组建医联体或开展对口支援)。 9.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和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和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是否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1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医疗质量安全隐患风险排查等)。 |
根据各医疗机构 业务 开展情 况, 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
2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3% |
||
|
3 |
卫生院 |
|||
|
4 |
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 |
|||
|
5 |
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 口腔科的医疗机构) |
|||
|
6 |
村卫生室(所) |
1% |
||
|
7 |
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 |
5% |
附表5-2
2026 年国家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究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政策落实 |
重点领域执法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 《医 疗机 构执 业许可证》 单位数 |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
|||||||||||||||||||||||||||||
|
单位类别 |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放射性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肿瘤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重点监控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手术分级管理情况 |
禁止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生物医学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抽查重点病历不合格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店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加价销售医用耗材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薪酬与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数 |
委属(管)医院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违规 使用 细胞 与基 因治 疗产 品、 违规 开展 相关 技术 单位数 |
患者就医信息数据等医疗数据管理不符合情况单位数 |
互联网诊疗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医保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数 |
||||
|
医院 (含 妇幼 保健院、精神专 科医 院) |
|||||||||||||||||||||||||||||||||||||||
|
社区 卫生 服务 中心(站) |
|||||||||||||||||||||||||||||||||||||||
|
卫生院 |
|||||||||||||||||||||||||||||||||||||||
|
健康 体检 机构 (含 健康 体检 中心 和医 疗机 构健 康体 检单 元) |
|||||||||||||||||||||||||||||||||||||||
|
口腔 医疗 机构 (含 口腔 诊所 和内 设口 腔科 的医 疗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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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卫 生室(所) |
|||||||||||||||||||||||||||||||||||||||
|
诊所 及其 他医 疗机构 |
|||||||||||||||||||||||||||||||||||||||
|
合计 |
附表5-3
2026 年国家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 号 |
监督检 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主诊医师执业备案,麻醉医师等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7.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情况。实施治疗前是否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相关情况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是否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
2 |
内设医 疗美容 科室的 医疗机 构 |
20% |
附表5-4
2026 年国家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机构总数 |
检查机构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未按照 备案的 医疗美 容项目 级别开 展医疗 美容服 务机构数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数 |
执业 人员 资格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 美容 广告 发布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机 构数 |
医疗文书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 业许可 证机构 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机构数 |
|||
|
医疗美容机构 |
|||||||||||||||||
|
内设医 疗美容 科室的 医疗机 构 |
|||||||||||||||||
|
合计 |
|||||||||||||||||
附表5-5
2026 年国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妇幼保健机构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证件签发、证章分离、档案保存、废证处置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身份核验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 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
2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附表5-6
2026 年国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吊销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
|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未按 要求 开展 人工 终止 妊娠 手术 进行 登记 查验 单位数 |
未按 要求 开展 孕妇 外周 血胎 儿游离DNA产前 筛查 与诊 断单 位数 |
未按 要求 开展 人类 辅助 生殖 技术 查验 身份证、结婚证 单位数 |
未按 要求 开展 产前诊断、人类 辅助 生殖 技术 等服 务单 位数 |
开展 相关 技术 服务 未按 要求 遵守 知情 同意 原则 单位数 |
出具 医学 证明 文件 和诊 断报 告不 符合 相关 规定 单位数 |
病历、 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
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
存在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 孕、伪 造和买 卖出生 医学证 明等违 法犯罪 行为单位数 |
未建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 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相关制度单位数 |
不具 有保 证技 术服 务安 全和 服务 质量 的其 他管 理制 度单 位数 |
|||||||
|
妇幼保健机构 |
||||||||||||||||||||||||||
|
其他医 疗、保 健机构 |
||||||||||||||||||||||||||
|
合计 |
||||||||||||||||||||||||||
附表5-7
2026 年国家精神专科医院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精神专科医院 |
12%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3.欺诈骗保涉医行为。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4.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附表5-8
2026 年国家精神专科医院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 况 |
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保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 款金额(万元) |
吊销 执业 许可 证单 位数 |
吊销 人员 资格 证单 位数 |
||||||
|
机构 执业 资质 管理 不符 合要 求单 位数 |
人员资格 管理不符 合要求单 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
|
精神专科医院 |
|||||||||||||
|
合计 |
|||||||||||||
附表5-9
2026 年中医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 号 |
监督检 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中医 医院(含 中西医 结合、少 数民族 医医院) |
10%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含中医专长医师)、护士、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管理情况。 3.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5.现代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6.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7.抽查重点病历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欺诈骗保涉医行为)。 8.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9.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10.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11.违规使用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12.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3.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和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和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是否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等)。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
2 |
其他中 医医疗 机构(含 中医、中 西医结 合、少数 民族医 诊所、门 诊部) |
3% |
附表5-10
2026年中医医疗机构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类别 |
单 位 总 数 |
抽 查 单 位 总 数 |
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情况 |
|||||||||||||||||||||||||||||||
|
医疗机 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究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政策落实 |
重点领域执法 |
|||||||||||||||||||||||||||||
|
( 执业许可证(备案凭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师︵其中中医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 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中药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和精神 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中药饮片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生物医学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抽查重点病历不合格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店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加价销售医用耗材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薪酬与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数 |
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单位数数 规 使 用 细 胞 基与 治因 疗 产 品 违 规 开 展 相关 技 术单 位数 |
患者就医信息数据等医疗数据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互联网诊疗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保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中医医疗广告发布不符合规定单位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注销或者撤销备案证单位数 |
吊销医师︵其中中医医师︶资格证单位数 |
||||
|
医院 |
中医医院 |
||||||||||||||||||||||||||||||||||
|
中西 医结 合医院 |
|||||||||||||||||||||||||||||||||||
|
少数 民族 医医院 |
|||||||||||||||||||||||||||||||||||
|
门诊部 |
中医 门诊部 |
||||||||||||||||||||||||||||||||||
|
中西 医结 合门 诊部 |
|||||||||||||||||||||||||||||||||||
|
少数 民族 医门 诊部 |
|||||||||||||||||||||||||||||||||||
|
诊所 |
中医诊所 |
||||||||||||||||||||||||||||||||||
|
中医 (综合)诊所 |
|||||||||||||||||||||||||||||||||||
|
中西 医结 合诊所 |
|||||||||||||||||||||||||||||||||||
|
少数 民族 医诊所 |
|||||||||||||||||||||||||||||||||||
|
合计 |
|||||||||||||||||||||||||||||||||||
附件6
2026年血液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中心血站。检查执业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与运输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县疾控中心(县卫监所)于2026年11月4日前完成本地血液国家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邮箱:qzwjsyl@163.com。
县疾控中心联系人:徐政泰;联系电话:0595-23522856
附表:6-1.2026年国家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2026年国家血液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6-1
2026 年国家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中心血站 |
100%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 180 天的浆员的血浆(液);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 (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 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
2 |
医院(含中医院) |
6% |
附表6-2
2026 年国家血液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资质管理 |
血源管理 |
血液检测 |
包装 储存运输 |
其他 |
临床用血管理 |
案件 查处数 |
罚没 款金额(万元) |
||||||||||||||||||||||
|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 工 作单位数 |
从业 人员 未取 得相 关岗 位执 业资 格或 者执 业注 册而 从事 血液 安全 工作 单位数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
未按 规定 对献血者、 供血 浆者 进行 身份核实、 健康 征询 和体 检单 位数 |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
采集 冒名 顶替 者、 健康 检查 不合 格者 血液 (血 浆) 单位 数 |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 工 作记录的单位数 |
对检测 不合格 或者报 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
全血及成分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单位数 |
包装、 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血液出入库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输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
|
中心血站 |
|||||||||||||||||||||||||||||
|
医院 (含 中医 院) |
|||||||||||||||||||||||||||||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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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26020001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