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电话:0595-2359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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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德化县东埔路政务服务中心六楼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专区6号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5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清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项目批复 |
1 |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宁峰石膏工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抹灰石膏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泉德环评〔2024〕表11号 |
2024年8月9日 |
详见附件 |
附件:项目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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