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
时间:2023-10-25 17:21 浏览量:
     

    德环责改〔20233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2XN3M477

    法定代表人:李成烘

     址:德化县浔中浔中村陈公岭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10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房的西南角有一处废石膏堆场,占地面积约200㎡,堆场内废石膏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3、法定代表人李成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石膏粉生产项目)、批复(德环201836号)、《德化县龙旺石膏加工厂石膏粉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排污许证(编号:91350526MA2XN3M477001P等节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将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话: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196号   邮政编码:36250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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