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3〕38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福道紫砂陶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Y3F4982
经营者:郑双培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中路15-5
你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浔中路15-5二楼,主要从事日用陶瓷制品生产。2020年3月30日《德化县福道紫砂陶馆福道陶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通过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审批(泉德环评〔2020〕表7号),2020年3月25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92350526MA2Y3F4982001Z)。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陶瓷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位于1楼东南侧墙体外建设有1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由3格废水沉淀池组成),该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放红色浑浊状废水,外排废水经排水沟后排入乐陶大酒店前方无名沟渠,最终汇入浐溪。执法人员当场于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集水样两瓶并拍照。根据泉州市德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3〕水28号)显示,该水样pH值为6.7,SS(悬浮物)浓度为1980mg/L,NH3-N(氨氮)浓度为0.326mg/L,其中SS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2中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pH:6-9,SS≤50mg/L,NH3-N≤3.0mg/L)38.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Y3F4982)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经营者郑双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德化县福道紫砂陶馆福道陶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德环评[2020]表7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350526MA2Y3F4982001Z)节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泉州市德化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3〕水28号)一份,证明你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6.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10月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3〕15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贰万叁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缴纳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0595-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