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环责改〔2023〕1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陈建福石灰石临时堆放点:
现场负责人:陈建福
地 址: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临时堆放点露天堆放有一堆石灰石;该石灰石堆放点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将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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