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3〕287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建福石灰石临时堆放点:
现场负责人:陈建福
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612205014
地 址:德化县美湖镇阳山村
一、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临时堆放点露天堆放有一堆石灰石;该石灰石堆放点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现场负责人陈建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7月1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3〕12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万伍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缴纳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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