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德化县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2 17:25 浏览量:
     

    闽泉环罚〔202318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893782488

    法定代表人:颜景红

      址: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

    公司位于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主要从事陶瓷制品生产,该陶瓷制品生产项目已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hb350500500000438H001Z)。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5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1楼南侧墙体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排放白色浑浊状废水,执法人员当场于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集水样两瓶。德化县环境监测站对上述水样的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3〕水15号)监测结果显示,该水样PH值为7.3SS(悬浮物)浓度为236mg/LNH3-N(氨氮)浓度为0.308mg/L,其中SS(悬浮物)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2中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PH:6-9SS50mg/LNH3-N3.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893782488)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景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hb350500500000438H001Z)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3〕水15号)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6.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614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311号)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壹万肆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缴纳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话:0595-23522771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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