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德化县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5 17:22 浏览量: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和盛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893782488

    法定代表人:颜景红

      址: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

    公司位于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主要从事陶瓷制品生产,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5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1楼南侧墙体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排放白色浑浊状废水,执法人员当场于该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集水样两瓶。德化县环境监测站对上述水样的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3〕水15号)监测结果显示,该水样PH值为7.3SS(悬浮物)浓度为236mg/LNH3-N(氨氮)浓度为0.308mg/L,其中SS(悬浮物)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2中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PH:6-9SS50mg/LNH3-N3.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6893782488)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景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hb350500500000438H001Z)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3〕水15号)一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6.本机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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