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德化县悦盛工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5095401XL
法定代表人:颜少萍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
你单位主要从事陶瓷制品生产。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505655095401XL001Z。根据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你单位陶瓷制品生产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对外排放,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2直接排放标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一层厂房东北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排放浑浊状水,执法人员当场于该设施出口采集水样2瓶。德化县环境监测站对上 述水样的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3〕水06号)监测结果显示,该水样pH值为7.4,NH3-N(氨氮)浓度为0.303mg/L,SS(悬浮物)浓度为704mg/L,其中悬浮物(SS)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2中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pH值为6-9,NH3-N≤3.0mg/L,SS≤50mg/L)。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3月1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7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3月1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5095401XL
)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4.《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3〕水06号),证明环境污染状况;
5.2023年3月7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655095401XL)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6.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3年3月2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3〕2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壹万陆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即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进行缴纳。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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