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3〕83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化县益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MA32QUJGX4
法定代表人:章明志
地 址:德化县浔中镇高内坑生活垃圾填埋场内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厂房后面堆放有一堆压滤后的泥渣,完全裸露,未采取相应环保防范措施,部分泥渣随雨水流失到厂外,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
3、法定代表人章明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化县建筑垃圾、陶瓷废瓷资源再利用处理投资招商项目)及批复(泉德环评〔2022〕表27号)、《德化县益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监测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编号:92350526MA32QUJGX4001U)等节录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3年4月1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3〕3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壹拾万捌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即凭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进行缴纳。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
电 话:23522771
地 址:德化县龙浔镇瓷都大道 邮政编码:36250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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