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化县熠彩陶瓷釉水店)
时间:2022-04-28 11:09 浏览量:

     

     

    德环责改〔20222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化县熠彩陶瓷釉水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32L2YG1T

    法定代表人:吴祖福

     址: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

    你公司主要从事陶瓷釉水制品生产,生产废水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2直接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悬浮物(SS)排放限值50mg/L、TP(总磷)排放限值1.5mg/L、氨氮排放限值3.0mg/L 。

    经调查,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4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西南侧一楼厂区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正在排放粉白色浑状水,执法人员当场于该设施出口采集水样2瓶。德化县环境监测站水样的监测报告单(德环站监〔2022〕水14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出口外排废水COD值2220 mg/L ,NH3-N(氨氮)浓度为0.354mg/L,TP(总磷)浓度为0.09mg/L,其中悬浮物(SS)浓度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表2中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浓度限值(TP(总磷)值1.5 mg/L,NH3-N≤3.0mg/L,SS≤50mg/L)的40倍。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现场照片、德化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局将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时你公司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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