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化县建生石料加工场)
时间:2022-01-13 11:06 浏览量:
     

     

     

     

    德环责改〔2022〕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化县建生石料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6MA2Y82EC8N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

     址: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你单位主要从事石料、石屑、碎石加工销售等。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德环审[2015]第66号),已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德环验[2016]第37号,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92350526MA2Y82EC8N001U。

    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原料堆场露天堆放、石子以及机制砂堆场露天堆放,未设置喷淋除尘等设施。机制砂石生产线投料、破碎、筛选、输送等工序未安装喷淋除尘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1月30日前做好以下整改工作: 1、破碎工序新增喷淋、喷雾等设施,防止粉尘污染;2、提高道路扬尘的喷淋频率,防止道路扬尘污染;3、做好物料倾倒粉尘的环保配套措施,及时洒水喷雾。

    我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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